企业不能以员工涉嫌犯罪为由拖欠工资-永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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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豫14民终4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永城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29年3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健康体检服务和健康咨询。2020年10月,付某进入永城某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11月20日,公司任命付某为总经理,全权负责经营目标、方针和计划的制定实施。根据《总经理经营合约》,付某的“月度基本工资”为1.5万元/月,另含“季度绩效工资”“年度奖金”等。2024年4月11日,公司改任陈某为总经理,全面接管经营管理工作。自2024年4月起,永城某有限公司停止向付某支付工资。付某确认公司拖欠其工资208275.71元。2024年10月17日,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并于2024年11月29日裁决:永城某有限公司支付付某工资209493.71元,同时驳回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永城某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判决永城某有限公司支付付某工资208275.71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拖欠工资的“坑”,千万别踩!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公司觉得员工“可能有问题”,就干脆不发工资了。永城某有限公司上诉时声称,付某在职期间涉嫌挪用公司财产,已向公安局报案,因此要求“先查清犯罪再付工资”,甚至想用工资抵扣损失。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种说法,并明确指出:员工的工资是“血汗钱”,企业不能拿刑事嫌疑当挡箭牌拖欠工资!
为什么这么说?
- 工资支付是硬性义务:《劳动法》第50条白纸黑字写着,工资必须按月足额发给员工。就算员工真有不当行为(比如本案中公司声称的“侵占财产”),企业也得先付工资,再通过合法途径追偿。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即便付某存在相关不当行为,也应通过合法合理途径处理,而非直接拖欠或克扣工资。”
- “先刑后民”不适用这里:企业常误以为“刑事案件没查清,民事纠纷就得等”。但工资纠纷和刑事报案是两码事——工资是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刑事问题是违法犯罪责任,两者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公司不能把“工资”当“保证金”扣着不放。
- 证据不足反而自讨苦吃:永城某有限公司提交了审计报告等材料,但法院认为这些是“单方委托制作”,缺乏证明力。结果呢?公司不仅输了官司,还得额外付二审诉讼费,甚至可能因拖延支付被要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判决书里提到的)。
给企业的风险提示:
- 别把“怀疑”当“证据”:发现员工行为异常,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保存财务记录、监控录像),别急着停发工资。否则,轻则被仲裁/法院判赔工资+利息,重则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罚款(最高可罚2万元)。
- 追偿损失要走正道:真有员工造成损失,企业应通过劳动仲裁索赔、报警立案或民事诉讼解决。像本案公司这样“以拖代罚”,反而会让员工反告拖欠工资,企业得不偿失。
- 规章制度要落地:公司若有“高管失职可扣薪”的规定,必须提前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写清楚,并经员工签字确认。否则,口头规定法院根本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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