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为购房者按揭担保后可依法追偿未还款项-汉川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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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31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吴某波为购买汉川·雍豪府6-1-2702室,向湖北某农商银行城关支行按揭借款。2018年6月26日,吴某波与湖北某农商银行城关支行、武汉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川项目部签订了《按揭借款合同》。该《按揭借款合同》约定:1、吴某波向湖北某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借款480000元;2、武汉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川项目部为吴某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吴某波未按期偿还借款,湖北某农商银行城关支行于2024年11月11日从武汉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川项目部存款账户扣取了34431.72元用于代吴某波偿还其按揭借款,于2025年3月28日从武汉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川项目部存款账户扣取了7754.91元用于代吴某波偿还其按揭借款。
法院判决吴某波需向武汉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川项目部支付42186.6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4431.72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2日起计算,以7754.91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29日起计算,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315元由吴某波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当房地产企业为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担保后,如果购房者不按时还贷,银行会直接从企业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钱。虽然企业事后可以向购房者追讨这笔钱,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购房者无力偿还或失联的困境,导致企业白白承担损失。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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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好"入口关":在为购房者提供担保前,务必仔细审核其收入证明、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不要为了快速卖房而放松要求,否则就像借钱给不靠谱的朋友,最后钱可能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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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风险押金":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者需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押金"(比如贷款金额的5%),这笔钱在贷款还清前由企业保管。如果购房者断供,企业可以直接使用这笔押金,减少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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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还款提醒员":建立购房者还款情况跟踪机制,发现购房者有1-2次逾期时,立即电话或上门提醒,了解原因并协助解决问题。很多购房者并非故意不还,可能只是临时困难,及时提醒能避免问题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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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违约代价":在合同中写清楚:"如果因你断供导致我们被银行扣款,除要还钱外,还需额外支付10%的违约金"。提高违约成本,让购房者更加重视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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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阶段性担保":与银行协商只在房屋抵押登记完成前提供担保。一旦房产证办妥并抵押给银行,你的担保责任就结束了,不用为整个贷款期"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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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出手追讨":一旦银行扣款,立即发书面通知要求购房者还款,7天内不回应就起诉。拖延越久,购房者转移财产或失去偿还能力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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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风险转移":对于高风险购房者,可考虑购买担保责任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虽然要付点保费,但比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划算得多。
记住:担保不是"走过场",而是真金白银的风险。企业千万别觉得"房子在这儿跑不了"就掉以轻心。房子可能还在,但当购房者失业、生病或跑路时,企业就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了。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比事后费时费力地打官司追讨要明智得多。把风险控制在事前,才是企业稳健经营的真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