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经营权属答复不直接影响企业法人权益-郑州行政行为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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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行为
案号:(2020)豫0191行初21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太阳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4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有"销售:墓穴、丧葬用品…;""丧葬信息咨询;丧葬礼仪服务。"
1998年9月22日,荥阳市民政局与太阳公司签订了关于迁建荥阳市殡仪馆和兴建中原北邙陵园有关问题的协议书一份,陈某鑫当时系太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协议约定中原北邙陵园是民政局主管的下属企业,陵园由太阳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管理、维护。
2000年7月12日,荥阳市民政局作为兴办单位,太阳公司作为联办单位,共同盖章填报《经营性公墓申报表》;同日,荥阳市民政局作出拟向郑州市民政局上报的《关于兴建"中原北邙陵园"的请示》(荥民[2000]27号)一份,主要内容为结合荥阳市实际情况,决定兴建"中原北邙陵园","中原北邙陵园"由荥阳市民政局兴办,荥阳市民政局所属福利企业荥阳市太阳实业公司联办。2000年7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在《经营性公墓申报表》中"当地政府"档盖章,该表中市、地民政局意见档有郑州市民政局盖章。
2000年8月15日,郑州市民政局作出拟向河南省民政厅上报的《关于荥阳市建立"中原北邙陵园"的请示》(郑民字[2000]71号)一份,主要内容为郑州市民政局收到荥阳市民政局《关于兴建中原北邙陵园请示》,拟同意荥阳市建立"中原北邙陵园"(经营性公墓),请批示。
2001年8月24日,河南省民政厅作出《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兴建荥阳市北邙陵园的批复》(豫民事[2001]16号)一份,主要内容为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荥阳市建立"中原北邙陵园"的请示》(郑民字[2000]7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荥阳市民政局在该县北邙乡牛口峪兴建"荥阳市北邙陵园"。
某邙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8日,原名称为"荥阳市北邙陵园",原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8年6月26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目前的"荥阳市某邙陵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经营范围为"墓穴、丧葬用品;石料加工"。该公司工商档案的设立材料中有两份委托书,一份为太阳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荥阳市民政局与太阳公司关于迁建荥阳市殡仪馆和兴建中原北邙陵园有关问题的协议书,经太阳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由陈某鑫、陈某胜、李某惠、张某琳、陈某枝、马某、赵某须、周某祥八人共同出资兴办'荥阳市北邙陵园'。特此委托。"。另一份为太阳公司于2001年10月16日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荥阳市民政局与太阳公司共同兴建荥阳市北邙陵园协议,公司委托陈某鑫作为股东投资荥阳市北邙陵园。特此委托。"。
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就原告陈某胜、黄某保、贾某民诉被告荥阳市北邙陵园、陈某鑫、第三人李某惠、张某林、陈某枝、马某、赵某须、周某祥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05)荥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决书认定事实显示,1997年下半年,黄某保、陈某鑫与陈某胜开始筹建北邙陵园,1998年8月6日,陈某胜、黄某保、陈某鑫、段某德四人对1998年8月6日前公墓支出款进行了结算,结算结果为:"陈某鑫支付133529元,陈某胜支付14950元,黄某保支付18340元。三人总计投入166819元,结算结果以现金支付为依据,包括推土预支款、加油款、办证支出费用及山上支出,以后办证结束前的应付款、欠款,需再付其它款另外再重新财务小结。"1998年底,贾某民开始加入北邙陵园的筹建。1999年1月17日,陈某胜、陈某鑫、黄某保、陈百举、段某德五人召开会议,商议将北邙陵园的股份由30股增加为50股,每股1万元,其中陈某鑫31股,陈某胜13股,黄某保6股,在此次会议中,陈某鑫提出准备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贾某民,1999年2月,北邙陵园开始对外经营,1999年10月(章程上所写时间为1997年9月18日),黄某保、贾某民、陈某胜、陈某鑫四人签订中原北邙陵园章程,该章程确立了陵园的性质…清算等内容。章程确定中原北邙陵园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为:陈某鑫、陈某胜、黄某保、贾某民。四人的出资份额为:陈某鑫,25万元;陈某胜,11万元;黄某保,6万元;贾某民,8万元。2000年1月2日,在陈某鑫、陈某胜、黄某保、贾某民、张某林、张浩参加的董事扩大会上陈某鑫发表了以下意见:"陈某鑫、陈某胜、黄某保原支付现金以段某德造表,三人签字为依据进行结算,以前任何票据只作入账,不作报销。"2001年10月,荥阳市北邙陵园办理了工商登记,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某鑫,股东为陈某鑫、陈某胜、李某惠、张某林、陈某枝、马某、赵某须、周某祥。其中,陈某鑫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23万元,陈某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13万元。以上八人均未在委托书、首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章程上签名,签名均是他人代签。其中李某惠、张某林、陈某枝、马某、赵某须、周某祥均未实际出资。2004年4月25日,在陈某鑫、陈某胜、黄某保、贾某民四人参加的会议上,陈某鑫指出:"陵园工商执照注册上的八个自然人,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因为不是事实,有造假现象,当时只是为了应付注册,我表示抓紧时间更正。"2004年7月28日,陈某鑫、陈某胜、黄某保、贾某民四人均表示同意按审计结论确定股份份额。该案判决结果为:一、黄某保、贾某民、陈某胜与被告陈某鑫为荥阳市北邙陵园股东。第三人李某惠、张某林、陈某枝、马某、周某祥、赵某须不是该陵园股东。二、黄某保原始出资额为人民币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贾某民原始出资额为人民币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陈某胜原始出资额为人民币1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被告陈某鑫原始出资为人民币23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6%。三、陈某鑫抽回的资金108793元,应从其原始股份份额中扣除。扣除的资金108799元应作为共同股份,由黄某保、贾某民、陈某胜与陈某鑫四人共有。
后陈某鑫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2006)郑民四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2005)荥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2005)荥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撤销(2005)荥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陈某鑫抽回的出资108793元应作为共同股份,由黄某保、贾某民、陈某胜、陈某鑫四人共有。四、陈某鑫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108793元交回荥阳市北邙陵园。
2019年11月19日,河南省民政厅向太阳公司作出《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荥阳市北邙陵园经营权属问题的答复》,该答复内容为"河南省荥阳市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反映荥阳市北邙陵园经营权属问题的来信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荥阳市北邙陵园是由荥阳市民政局、郑州市民政局逐级上报,2001年8月20日,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主办单位是荥阳市民政局,联办单位是河南省荥阳市太阳实业有限公司,荥阳市民政局和河南省荥阳市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拥有对荥阳市北邙陵园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权。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由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三、你公司应在荥阳市民政局的领导下,加强对荥阳市北邙陵园的内部管理,尽快完善土地手续,依法依规经营,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依法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确保陵园健康发展,为当地殡葬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民政厅向本院提交由其2016年3月1日颁发"许可证编号:013"的《公墓经营许可证》一份,该许可证载明"名称:荥阳市北邙陵园;地址:荥阳市高村乡牛口峪村公墓面积:150墓;法定代表人:陈某鑫;主办单位:荥阳市民政局;联办单位:太阳公司;批准文号:豫民事[2001]16号。"涉案的公墓经营许可证,每年年检更换一次。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行政机关的某些答复或文件,看似影响了你的经营权益,但实际上可能并不会直接导致你的权益受损,法院也不会因此撤销这些行政行为。那么,作为企业,该如何防范类似的法律风险呢?
1. 明确权利来源,分清主次关系
本案中,某邙公司的权利来源于太阳公司对其股东的委托,而太阳公司的权利则直接来源于民政厅的行政许可。法院认为,行政许可是委托权利存在的基础。这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中,必须弄清楚自己的权利到底从哪里来。是直接来自政府部门的许可?还是通过其他公司的授权?如果权利来源于别人的授权,那么当授权方的权利被确认时,你的权利并不会自动消失,但也要注意维护好与授权方的关系。
2. 行政机关的解释性答复≠对你权益的直接侵害
很多企业看到政府部门发了个文件,说自己没有经营权,就慌了神。但要注意:行政机关对自己已批准事项的解释性答复,如果不直接改变你的法律地位或权益,法院通常不会认为这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像本案中,民政厅只是重申了当初的许可内容,并没有说"现在撤销某邙公司的经营权",所以法院认为这不构成对某邙公司的直接侵害。
3. 企业登记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从判决书中我们看到,某邙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存在严重问题:8个股东中有6个没实际出资,签名都是他人代签,股东们自己都承认"工商执照注册上的八个自然人,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这种"挂名股东"、"虚假出资"的做法埋下了巨大隐患,导致后来一系列股权纠纷。企业设立时,务必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完整,股东身份和出资情况要清晰明确,避免为日后埋下隐患。
4. 妥善保管和管理各类文件证据
本案中,太阳公司出具的两份委托书成为关键证据,证明了某邙公司权利的来源。企业经营中,各种协议、委托书、会议记录等文件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建议企业:①重要文件要专人保管;②电子版和纸质版都要留存;③定期检查文件完整性;④对于历史遗留文件,要及时整理归档。
5. 遇到行政机关文件,先评估是否真正影响你的权益
当收到行政机关的文件时,不要惊慌。先问自己:这个文件是直接剥夺了我的权利,还是只是解释说明?是否改变了我的法律地位?是否影响了我的实际经营?如果是前者,需要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是后者,可能只需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评估。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 权利来源要清晰:确保你的经营权有明确、合法的来源,是行政许可还是他人授权?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
- 工商登记要真实:股东信息、出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不要为了"方便"而弄虚作假。
- 文件管理要规范:重要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要分类保存,电子版和纸质版都要有备份。
- 行政文件要冷静:收到行政机关文件时,先分析是否真正影响你的权益,不要盲目行动。
- 专业咨询要及时:不确定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但只要我们提前防范、规范操作,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就像本案中的某邙公司,如果当初工商登记规范、权利来源清晰,可能就不会陷入这场耗时耗力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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