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用错名称照样要担责,个体户老板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债-新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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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78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23日,新郑市**公寓酒吧(甲方)与新郑市某服务公司(乙方)签订《公寓KTV视频监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甲方位于新郑市****公寓东北角的KTV安装监控系统,工期从2021年11月24日至12月15日,合同总价55000元。付款方式为:签约付40%(22000元),工程过半再付40%(22000元),验收后付17%(9350元),剩余3%(1650元)作为质保金。合同由甲方负责人崔某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刘某签字并盖章。
合同签订后,新郑市某服务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进场施工,2022年2月底完工离场。2021年12月7日,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新郑市某服务公司支付22000元,备注为“***监控定金”。新郑市某座某座酒吧成立于2021年11月29日,经营者为丁某;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法定代表人也是丁某,属自然人独资企业。
新郑市某服务公司员工刘某证实:签约时甲方用“新郑市****公寓酒吧”名义,实际是新郑市某座某座酒吧筹备期的临时称呼。施工中才通过门头得知工程地点最终名为“新郑市某座某座酒吧”。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显示,李某建(酒吧筹备负责人)承认欠款33000元,称因酒吧未开业“资金紧张”拖延付款,并确认丁某是酒吧负责人。
法院判决结果:
- 新郑市某座某座酒吧和经营者丁某需支付工程款33000元及利息(按LPR从2024年6月7日起算);
- 驳回新郑市某服务公司对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三处细节让企业老板“赔了夫人又折兵”
风险一:用“筹备期名称”签约≠能赖账!
本案中,酒吧筹备时用“新郑市**公寓酒吧”签合同,但法院根据施工地点、门头标识、聊天记录等,直接认定实际责任主体是注册后的“新郑市某座某座酒吧”。很多企业以为用未注册名称签约可以逃避责任,其实大错特错!只要能证明合同指向真实主体(比如工程地点、付款方身份),法院照样让你“认账”。
✅ 企业应对**:签约时务必核对对方营业执照全称,避免用“XX项目部”“XX筹备组”等模糊名称。如果对方是筹备中的企业,要求其以实际控制人名义签约并加盖公章,否则别开工!
风险二:个体户老板=个人财产“提款机”!
新郑市某座某座酒吧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丁某虽未直接签合同,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6条,判决他用个人财产承担酒吧全部债务。这意味着如果酒吧没钱还,丁某的房产、存款都可能被强制执行!
✅ 企业应对:合作前查清对方主体类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必须让经营者本人签字担责,并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三:第三方付款≠债务“甩锅”成功!
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了22000元定金,但因不是合同签约方,且无证据证明其承诺“替酒吧还钱”,法院直接驳回对其的追责。很多老板以为“让关联公司付款就能转移债务”,实则风险巨大——付款行为≠债务加入,必须有明确书面承诺!
✅ 企业应对:若第三方代付款,务必签订三方协议,写明“XX公司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否则别接受付款!同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如微信、录音),避免“哑巴吃黄连”。
给老板们的真心话:
合同不是走过场,名称差一个字、主体漏一个人,都可能让你从“甲方”变“韭菜”。开工前花10分钟核对名称和主体,比事后打官司省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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