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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天价管理费”将被法院大幅调减-林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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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684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0日,红旗某公司(原告)与林州某公司(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1. 红旗某公司为林州某公司承建的中医院项目垫资采购建筑材料(含混凝土);
  2. 林州某公司需在混凝土到达工地后90日内付款;
  3. 若逾期,91日起按月利率1.2%收取“综合管理费”,181日起按月利率2%收取,且每逾期90日,以欠款本息为基数滚动计算。
    实际履行中,红旗某公司于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为林州某公司垫资购买混凝土,截至2025年7月,林州某公司确认拖欠货款3965176.73元。红旗某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计算“综合管理费”6541644.46元(后变更为5442183.38元),合计索赔超940万元。

林州某公司辩称:

  1. 部分欠款已超3年诉讼时效;
  2. “综合管理费”实为违约金,约定利率过高(年化24%),远超实际损失,要求调减。

法院判决结果

  1. 支持货款3965176.73元;
  2. 仅支持第91日至180日的“综合管理费”142746.36元(按月利率1.2%计算);
  3. 181日后的违约金大幅调减:按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约年化3.8%),而非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年化24%);
  4. 驳回红旗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教训:用“管理费”“服务费”掩盖高额违约金,法院绝不认可!
本案看似是“管理费”争议,实则是违约金约定陷阱。红旗某公司试图用“综合管理服务费”的名义,把年化24%的违约金包装成“合理收费”,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该约定的真实意思就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最终,天价违约金被砍掉90%以上(原主张544万元→法院仅支持14万元+按LPR计算的部分)。

企业必须注意3个关键风险点:

  1. “换名不换实质”行不通
    很多企业以为把“违约金”改成“资金占用费”“管理服务费”,就能规避法律限制。但法院只看实际效果:只要钱没按时付,就要额外付钱,这就是违约金!根据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LPR的4倍(约年化15.4%) 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本案中,月利率2%(年化24%)远超合理范围,法院直接按LPR的1.95倍(约年化3.8%)调整。
    ✅ 企业行动建议

    • 签合同时,违约金别写“管理费”“服务费”等模糊名称;
    • 直接约定明确利率:不超过年化12%(当前LPR约3.85%,4倍以内较安全)。
  2. 诉讼时效不是“免死金牌”
    林州某公司主张“2022年4月前的欠款已超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在持续履行(最后一笔垫资在2023年3月),诉讼时效应从最后履行日+90天起算(即2023年6月)。持续交易中,单笔欠款不单独起算时效
    ✅ 企业行动建议

    • 定期对账并书面确认欠款(哪怕微信记录也行);
    • 长期合作合同,务必在协议中写明:“每笔款项独立计算诉讼时效”。
  3. “滚动计息”条款绝对无效
    合同约定“每逾期90日,以本息为基数再按月利率2%计算”,这属于利滚利。但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基数只能是原始本金,不能把利息再当本金计算!
    ✅ 企业行动建议

    • 合同中删除“以本息为基数”“滚动计息”等表述;
    • 明确写:“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计算”。

最后提醒
本案中,红旗某公司因违约金条款设计不当,白白损失500余万元索赔权。企业签合同时,别为“吓住对方”而设天价违约金——法院不仅不支持,还会让企业背上“恶意牟利”骂名,甚至承担更多诉讼费(本案原告自担1.8万元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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