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5%违约金上限有效但不可重复主张利息-林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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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124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8日,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原告)与林州市某甲(被告)签订设备购置合同,约定总价547643元。合同规定:签约后被告支付50%预付款(需原告提供保函);设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按日支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累计上限为欠款总额的5%。2023年11月7日出具监督验收报告单,11月27日河南省某机构出具验收结果通知单,确认产品合格。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547643元。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47643元及违约金27382.15元(按总欠款5%计算),但驳回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覆盖资金占用损失,重复主张利息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核心风险警示:企业如何避免“赢了官司却少拿钱”?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签合同时最容易踩的“坑”——违约金和利息“双重要求”反而可能弄巧成拙。法院为啥不支持利息?关键就三点:
- 违约金约定必须“合理有度”
合同里写“逾期按日5‰付违约金,上限5%”被法院认可,是因为它既明确了计算标准(日5‰≈年化18.25%,未超过法律保护的LPR4倍),又设了“天花板”(总欠款5%)。如果企业乱写“日1%违约金”或不设上限,法院会直接调低,甚至判无效。记住: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得和实际损失挂钩! - 违约金和利息不能“重复收租”
原告想“一手要违约金、一手要利息”,但法院明确说:合同约定的5%违约金已包含资金占用损失(相当于利息),再要利息就是“一鱼两吃”。企业签合同时必须二选一:要么只约定违约金(明确计算方式+上限),要么只约定利息(写清LPR倍数),千万别贪心打包写! - 验收合格=付款启动键,证据要锁死
被告赖账时,原告靠验收报告单+政府通知单证明“2023年11月27日已合格”,这才锁定违约起算日。如果企业交货后不及时要验收文件,或验收单写得模糊(比如只写“基本合格”),法院可能不支持从当天起算违约金。教训:验收签字必须当天完成,文件写清“完全符合合同要求”!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写违约金条款时,直接套用:“逾期付款按日LPR的1.3-1.5倍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金额5%”(参考本案法院支持标准);
- 合同里删掉“利息”二字,避免和违约金冲突;
- 设备交付后,48小时内必须拿到盖公章的验收单——别信口头承诺,没有纸面文件=没验收!
为什么专业企业都选法律顾问提前把关?
本案中,原告因合同条款设计合理赢了违约金,但因重复主张利息白丢2万多元。签合同时省下的律师费,可能变成官司里打水漂的真金白银。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律所,我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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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规范匿名处理。法律建议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欢迎预约定制化风险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