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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理赔时施救费不合理将被法院核减 - 林州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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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587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9日12时10分,在省道32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左权县村附件路段时,林州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宋某驾驶豫EN号半挂牵引车,与牛某驾驶的豫FB/豫F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07224****5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州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牛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林州市龙山区华顺汽车救援服务部救援,林州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支出施救费6000元。在本案诉讼过程,林州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确定本次事故中,豫EN车辆的损失为91267元,为此,林州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支出鉴定费7188元。林州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N号重型货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险额为24444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赔付林州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91267元、鉴定费7188元,但施救费从6000元核减至3000元(因未证明就近无法修理),总计101455元;同时驳回了林州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保险理赔风险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处理保险事故时的常见漏洞——施救行为不规范,导致损失无法全额获赔。法院为啥只支持3000元施救费?因为林州某汽贸运输有限公司花了6000元请救援,却没证明“为什么不能就近修车”。现实中,很多企业一出事故就慌,随便找高价救援队,结果保险公司拒赔,自己白白扛损失。

给大家划重点,企业必须做到三件事,避免重蹈覆辙:

  1. 施救要“就近合理”,别乱花钱:事故后优先联系附近修理厂,保留“无法就近修理”的证据(比如拍照证明道路堵塞、拨打120记录等)。本案中,原告没证明为啥必须花6000元远距离拖车,法院直接砍半!记住:保险公司只赔“必要费用”,天价施救费等于白扔钱。
  2. 鉴定要走“正规流程”,别自己乱测:车辆损失鉴定最好申请法院委托(像本案原告做的),让双方共同选定机构。如果企业自己找鉴定所,保险公司常以“程序不公”拒赔,最后还得打官司耗时间。
  3. 所有票据“当场存证”,别事后补:施救费发票、鉴定费收据、事故认定书,必须当场开好并核对细节。本案原告因票据齐全,顺利拿回了9万多元损失费;但若少一张发票,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一句话总结:事故处理不规范,保险公司就敢“打折”赔付。企业投保不是买了保险就高枕无忧,关键在出事后的每一步操作——既要快,更要对。建议日常做好应急预案:比如在司机手册里明确写“事故后先拍照、再联系指定救援点”,定期演练流程,把风险挡在理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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