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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将承担连带责任-巩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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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944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4月17日期间,巩义某甲员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分别与巩义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杨某甲之父杨某乙(已去世)、杨某甲之弟杨某丙进行供货沟通与货款结算。2024年5月27日,巩义某甲员工王某与蔡某(巩义某有限公司监事、杨某乙之妻、杨某甲之母)在巩义某有限公司进行对账,蔡某于当日为巩义某甲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河南省巩义市某有限公司欠巩义市某甲王某玉米款<¥77,000元整>规定:2024年8月15号前结清一半货款,剩余货款24年底结清。备注:前后所有欠款共计<¥77,000元整>蔡某2024.5.27号。后蔡某于2024年8月15日向巩义某甲支付货款5,000元,又于2024年10月14日重新为巩义某甲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河南省巩义市某有限公司欠巩义市某甲王某玉米款<¥72,000元>大写柒万贰仟元整。蔡某。查明,巩义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甲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蔡某是该公司监事,杨某丙是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后当事人因剩余货款72,000元至今未支付,引起诉讼。

法院判决:巩义某有限公司需向巩义某甲支付货款72,000元及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杨某甲(唯一股东)和蔡某(公司监事)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企业老板们敲响了警钟: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股东就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我们来看关键问题:

1. 为什么唯一股东要为公司欠款"背锅"?

很多老板以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有限责任",欠债最多赔完公司资产就完事了,自己个人财产是安全的。但本案中,杨某甲作为公司100%持股的股东,因为无法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法院就认定她要对72,0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说:公司是你的,钱也是你的,那欠债自然也要你负责

2. 监事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

蔡某本是公司监事,不是股东,但她做了两件事导致要承担责任:一是代表公司对账并出具欠条;二是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我个人愿意还款"。法院认为这属于"债务加入",相当于她自愿为公司债务"担保"了。

3. 企业如何避免这类风险?

(1) 严格区分公私财产

(2) 谨慎签署任何文件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血泪教训:本案中杨某甲如果能提供公司完整的财务账册、银行流水,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就可能避免个人承担责任。而蔡某如果在出具欠条时不写"我愿意还",而是明确"公司会还",也不会陷入个人债务危机。

企业经营中,财务规范不是"走形式",而是保护自己的"护身符"。一次疏忽可能让你辛苦打拼的家业为公司债务"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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