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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发票为付款前提时,未开发票可导致工程款支付被暂停-巩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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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514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6月2日,河南某建筑公司与巩义市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巩义某滨河赋小区项目三期总承包工程,签约合同价25387000.37元。工程地点位于巩义市伏羲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南角,包含1#、2#、3#、4#四栋楼体。其中1#、2#、3#楼为8层洋房,4#楼为18层小高层。

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为25387000.37元,增值税税率为9%;质保金按工程竣工结算款的3%留存;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率为9%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

后续双方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增加了土方回填工程312690.25元和地坪工程1163286.07元。原告施工完毕后,工程于2024年9月26日经勘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验收通过。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工程总价款为26329860.36元,被告已支付22674392.4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46231.35元及利息,并对5套未售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1. 某建筑公司需先向某置业公司开具2865572.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 某置业公司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该工程款;3. 某建筑公司在该工程款范围内对5套未售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 驳回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和保全保函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先履行义务"必须先完成,否则对方有权拒绝付款

很多建筑企业老板可能会觉得:"我辛辛苦苦把房子盖好了,验收也通过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但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就在于——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付款前必须先提供发票",而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提供了发票,所以法院支持了被告"先开票、后付款"的主张。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风险点:

  1. 合同条款不能"想当然"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金额和工期,却忽略了付款条件的具体约定。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可能觉得"反正最后都要开票,晚点开也没关系",但合同明确规定了"付款前必须开票",这就成了付款的前提条件。建议:签合同前一定要找专业人士逐条审核,特别是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2. 履行顺序决定你的"钱袋子"
    法律上有个概念叫"先履行抗辩权"——如果你该先做的事没做,对方就有权不履行他的义务。就像去饭店吃饭,你得先点菜(履行你的义务),饭店才会做菜(履行它的义务)。在建设工程中,开票往往是付款的"前置条件",没完成这一步,要钱就会很困难。

  3. 证据意识要贯穿全过程
    某建筑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之一是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提供了发票。开完发票后,一定要保留好交付证据:让对方签收、通过可追踪的快递方式寄送、或者在工作群中明确告知并保留聊天记录。建议:建立合同履行台账,每一步履约动作都要有书面记录。

  4. 优先受偿权不是"万能钥匙"
    虽然本案支持了建筑公司对未售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房屋已经卖给了普通购房者,这个权利就"失效"了。法律保护的是已经买房的普通老百姓。所以,建筑企业要密切关注工程销售情况,在房子大量出售前就要及时主张权利。

  5. 利息损失可能比想象中大
    本案中,因为建筑公司没先开发票,不仅拿不到工程款,连应得的利息也拿不到。按300万工程款计算,一年的利息损失可能高达十几万元。千万别因小失大,把简单的开票环节拖成重大损失。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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