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难逃,股东连带责任需警惕-巩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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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888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9月23日,张某与巩义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某甲公司开发的巩义市某路某幢某单元房屋,总房款305,252元。合同明确约定:某甲公司应在2021年5月1日前交房,逾期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逾期超60日,张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此标准索赔。2022年9月7日,某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最迟于2022年12月15日前交房,否则自该日起违约金标准提高至万分之二。但实际交房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施工期间,某甲公司以政府大气污染管控、新冠肺炎疫情、“7.20”特大暴雨等为由,主张扣减424天延期。张某与某甲公司均同意该扣减天数。另查明,郑州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是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某甲公司向张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554.39元;某乙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个案子看似是买房人“小赢一笔”,实则给企业敲响三记警钟:
1. 不可抗力≠免责金牌,证据不足照样赔钱!
某甲公司主张疫情、暴雨等导致延期424天,法院也认可了这部分天数。但关键点在于:企业必须提供报纸公告、政府文件等“硬证据”证明影响程度。本案中,若某甲公司无法证明这些事件与延期的直接关联(比如暴雨是否导致工地停工30天?),法院可能只扣减部分天数,剩余逾期仍要赔钱。企业教训:
- 签合同时,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如“政府停工令需附红头文件”);
- 施工中遇到突发情况,立即收集公告、通知、现场照片,别等打官司才“临时抱佛脚”。
2. 股东“隐身”当甩手掌柜?一人公司连带责任跑不掉!
某乙公司作为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没做任何额外操作,就因“一人公司”身份被判连带赔钱。《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就要对债务“兜底”。本案中,某乙公司直接认了连带责任,等于把自家钱袋子搭进去。企业教训:
- 股东千万别图省事设“一人公司”!至少找1个亲友当挂名股东,避免法律风险全压自己身上;
- 日常必须严格分开公司账和股东钱包,比如股东借款要签协议、走公账,否则法院会认为“钱都是你的”。
3. 承诺书是“双刃剑”,说多错多!
某甲公司主动写《承诺书》提高违约金标准(万分之二),结果成了“自捆手脚”。法院直接按承诺书判罚,企业再喊“赔不起”也没用。企业教训:
- 对外承诺务必谨慎!别说“最迟X日交房”,改成“力争X日前交付,具体以竣工验收为准”;
- 任何书面承诺前,先让法务过目——省下的律师费,可能十倍赔进违约金里。
企业自查清单
✅ 合同中是否写清“不可抗力”的证明方式?
✅ 公司是否为一人股东结构?财务是否完全独立?
✅ 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是否被书面化?有无法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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