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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免票乘车受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 宜都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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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5民终23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系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市(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一般营运路线为松木坪至宜都往返。2017年8月2日,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15台公路客运车辆(包括本案案涉中型客车)在长安某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险,每车投保乘客座位总数19座,司乘人员总数1人;每车主险保险费2400元,附加险保险费200元,15台车保险费合计39000元,约定2017年9月6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期间自2017年8月22日零时起至2018年8月2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5万,每车累计赔偿限额760万元;附加司乘人员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双方在投保单中"免赔说明"处还载明:"本保单每车免赔额为100元,超出部分按90%赔付"。

2017年9月15日12时30分左右,案外人周某祥(持A2驾驶证)驾驶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中型客车从松木坪往枝城方向沿225省道行驶,当车行驶至225省道松木坪镇茶园寺村岔路口路段时,因避让从路右驶出的小汽车,由于道路路面凹凸不平,客车发生颠簸,造成乘客彭某芬受伤的交通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彭某芬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将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长安某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在扣减其预先支付的赔偿款8924元外,还赔偿彭某芬各项损失96542.56元;另判决驳回对长安某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要求其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彭某芬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后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律义务,赔偿彭某芬损失96542.56元,承担该案诉讼费1225元、执行费1367元,合计99134.56元。

另查明,受害人彭某芬系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雇请的售票人员,按照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规定享有免票乘车资格,本次事故发生时彭某芬在起始站检票后免票搭载事故车辆返回公司,其非事故车辆中型客车上的检票员。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长安某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保险金94829.90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重要警钟:员工免票乘车受伤,保险公司不能简单拒赔!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员工上下班出事是工伤,跟商业保险没关系",或者"保险公司说不赔就不赔"。但本案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很危险!

法院判决的核心理由有两点:

  1. 员工也可能是"旅客":彭某芬虽然是公司售票员,但事故发生时她不是在工作(刚检完票下班),而是按公司规定免票乘车。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旅客包括按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所以她完全符合理赔条件。
  2. 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想用"雇员受伤不赔"的免责条款拒赔,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向企业详细解释过这条。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重点提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企业防范风险的3个关键动作:
签合同时"三问"

保留"证据链"

索赔时"两不"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买了高额保险却无法理赔,根本原因不是"保险公司耍赖",而是企业自己没看清条款、没留好证据。就像本案中,如果宜都某鑫客运有限公司当初没保留员工免票制度文件,或者签合同时没让保险公司解释免责条款,很可能就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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