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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中 1000万限额 不等于总担保额度,担保公司代偿后可追偿-宜昌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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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19)鄂0506民初5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11日,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兴业银行宜昌分行签订《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向兴业银行宜昌分行申请使用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额度为1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等)等融资业务的本外币本金授信额度。同日,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宜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内向兴业银行宜昌分行在最高本金额度1000万元内的综合融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两年。

2014年12月11日,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两份,约定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都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都市国用2007第010003号、面积17300.1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及位于湖北省宜都市(二号工业园区)房产4套提供抵押反担保,并于2014年12月15日、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骆某、裴某、周某、侯某、骆某2签订《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人员对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1000万元,反担保保证期间为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6月23日,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兴业银行宜昌分行签订《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约定品种为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金额为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作担保。同日,兴业银行宜昌分行向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发放借款1000万元。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兴业银行宜昌分行签发的《企业借款本息代偿函》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2月21日、2016年3月21日、2016年11月2日、2018年6月5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9月30日代偿了利息、本金及诉讼费用,共计1203.531596万元,其中代偿本金额1000万元、利息198.807896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47237元。

2017年3月11日,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裴某、骆某、周某、侯某、骆某2发出《催收及对账确认函》,要求借款人、各保证人对债务进行确认并承担担保责任,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该确认函上加盖公章、裴某签字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203.531596万元、担保费95万元及违约金143.427453万元,并以1203.531596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后续违约金;宜昌某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宜都某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裴某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骆某、周某、侯某、骆某2因保证期间已过,免除保证责任;律师代理费因未实际发生,法院未予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追偿的成功案例,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三个法律"陷阱",特别是与担保相关的风险:

陷阱一:误以为"1000万担保限额"就是最多赔1000万
许多企业老板看到合同里写着"最高担保额度1000万元",就以为最坏情况就是赔1000万。但本案法院明确指出: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 ≠ 总担保额度1000万元
合同约定的是"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但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案中担保公司代偿了1000万本金+近200万利息+诉讼费,总计1200多万,法院全部支持。
企业防范建议: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担保范围"条款,不能只看"最高限额"数字。如果只想承担固定金额的担保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总担保责任不超过XX万元",而非仅约定"本金限额"。

陷阱二:保证人以为"过了还款期就没事",却忽略"保证期间"
本案中,裴某因为在2017年3月的《催收确认函》上签字,被认定为担保公司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所以要承担1000万连带责任;而骆某等人没签字,保证期间(2年)已过,法院直接免除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陷阱三:以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就无效",却不知担保范围可能扩大
被告辩称:"信用证业务不属于原担保范围",但法院认为《额度授信合同》已明确包括"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业务属于其中,担保依然有效。
企业防范建议

给企业的终极提醒:担保不是"走过场",而是真金白银的责任!无论是提供担保还是接受担保,务必做到三点:

  1. 看全条款:不只看数字,要看清"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等关键内容;
  2. 留好证据:催收必须保留书面证据,避免口头沟通;
  3. 及时行动:保证期间内必须完成有效催收,过期作废。

本案中,如果担保公司当初对每位保证人都做了有效催收,就能多追回近1000万;如果企业老板早明白"1000万限额"的真正含义,可能就不会轻易签下这份合同。一次疏忽,可能带来数百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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