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次违约承诺无效,仅到期债务需偿还-大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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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447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8月9日,原告赣州某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大冶市某技学校(甲方)因书本采购事宜签订《教材订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收到书验收后,乙方开具发票及清单,本学期结束前付清书款,付款时间在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甲方须在货到验收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逾期每天按教材总码洋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违约条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2023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货款支付承诺书》一份,载明:“赣州某图有限公司:贵司与我校签订的2021年教材销售协议,全部到货,数据无误。经双方协商一致,我校承诺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未付货款的30%费用合计为92690.21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结清余下的216277.16元”。后被告未依约付款,2024年8月28日,经双方协商,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货款支付承诺书》一份,载明:“赣州某图有限公司:某图公司与我校签订的2021年销售协议,全部到货,数据无误,货款总计215967.37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我校承诺于2024年8月28日支付货款8万元整,于2025年1月5日支付货款7万,余款65967.37元于2025年7月15日全部付清”。被告在上述货款支付承诺书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80000元。因余款未付,故此成讼。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大冶市某技学校需在15天内支付原告赣州某图有限公司7万元货款,并从2025年1月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支付逾期利息;但对于2025年7月15日才到期的6万多元余款,法院认为还没到时间,暂时不用还,驳回了原告这部分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多次打白条(签承诺书)却不兑现,法院只支持已到期的债务,未到期的不能提前要。听起来简单,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帮您避开这些雷。
第一,承诺书不是“免死金牌”,签了就得守信
被告学校两次签承诺书(2023年和2024年),结果两次都没付钱,还找派出所来“见证”。但法院没买账——承诺书签了就是新约定,到期不还照样算违约。很多企业觉得“先拖一拖,写个承诺书稳住对方”,但法院眼里这就是新合同,违约成本一分不少。风险提示:别把承诺书当缓兵之计!签之前算清楚能不能兑现,否则每拖一次,多赔一次利息,还砸自己招牌。真缺钱,不如直接谈分期,别画大饼。
第二,违约金可能“打折”,但债务一分不减
合同里写了“每天罚0.1%”(一年算下来近36.5%),但法院只按LPR的1.95倍(现在约4%-5%)算利息。表面看“省了钱”,其实是法院觉得罚太高了。但重点来了:债务本金一分没少,还得额外付诉讼费(本案原告自己就多掏了1200多元)。风险提示:合同别乱写天价违约金!法院可能调低,但企业只要违约,该还的钱+该付的利息跑不掉,还白花律师费。签合同时,违约金按LPR的1.3-1.5倍设比较稳妥,既合法又能震慑对方。
第三,没到期的债,法院不“提前买单”
原告想把2025年7月才到期的6万多元一起要回来,法院直接驳回:“没到日子,别急!”因为重新签的承诺书等于把还款日延后了,原告默认接受了这个新时间。风险提示:作为债权人,催款时别被“再宽限一次”忽悠!如果对方总拖,要么坚持原期限不起诉,要么在新承诺书里加一句“此前所有欠款立即到期”。作为债务人,更别指望靠新承诺书赖掉旧债——法院会以最新日期为准,但到期不还照样告你。
第四,证据链完整才能稳赢
原告能赢,全靠留了“四件套”:合同、送货单、发票、两次承诺书。被告连庭都不出,等于自己认输。风险提示:企业日常交易必须养成“留痕”习惯!
- 签合同: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 交货付款:物流单+签收单+发票缺一不可;
- 催款协商:哪怕微信聊天也要截图,承诺书必须盖公章;
- 关键时刻:像本案去派出所协调,反而能固定证据。
散装证据(比如只有聊天记录没盖章)打官司很容易翻车。
最后划重点:企业做生意,“守信”比“会拖”成本低得多。本案学校拖了3年多,不仅多付利息,还被起诉影响声誉——真不如当初按时付款。建议企业:
- 债务人:真困难就早点协商,但承诺必须量力而行;
- 债权人:定期查债务到期日,快到期时书面提醒,别等“过期”才行动;
- 双方:所有变更写进新协议,别用口头承诺糊弄。
记住:法院保护诚信交易,但从不纵容反复违约。留好每张纸,守好每个约,才是企业最硬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