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债务抵销必须书面确认否则工程款难收回-大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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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802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6月4日,大冶市某力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六和茶坊出具《委托书》,委托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丽佳园项目部负责人刘某全权处理地块建设期间的相关工作。
同日,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丽佳园项目部与六和茶坊签订《协议书》,约定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六和茶坊200万元用于搬迁。协议签订前一天,刘某已向六和茶坊支付了200万元。
2016年9月,大某乙供电公司出具《关于六和茶坊搬迁有关补偿费用的情况说明》,表明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六和茶坊支付了200万元赔偿款,大某乙供电公司原领导班子同意在电力工程中对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弥补,但当时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形成书面文件。
2018年9月3日,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丽嘉园项目部与黄石某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分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价格196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黄石某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分公司完成施工并交付,但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
2021年8月16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当时茶楼的200万补偿款是由我方代付的,对方同意用供电工程作为补偿,所以这196万工程款不应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互负债务(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工程款196万元,黄石某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分公司欠拆迁补偿款200万元),且均为金钱债务,种类相同,均已到期,符合抵销条件。虽然没有书面抵销协议,但大冶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提出抵销后,黄石某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分公司一直未主张债权,被法院视为默认同意抵销,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间"口头约定"的债务抵销非常危险,很可能导致工程款"打了水漂"。
很多企业负责人常犯的错误是:"我们双方都心知肚明,这笔工程款是用来抵另一笔账的,不用说得太清楚。"但当纠纷发生时,这种"心知肚明"往往经不起法律检验。
《民法典》确实允许企业间债务抵销,但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双方必须明确同意抵销,二是要有证据证明这种同意。本案中,黄石某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分公司之所以败诉,不是因为债务不能抵销,而是因为无法证明双方没有达成抵销合意,且在对方提出抵销后长期保持沉默,被法院认为是默认同意。
给企业的5条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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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等于没有约定
本案中,供电公司原领导班子的口头承诺成了对方抗辩的有力证据。企业间任何重要约定,特别是涉及钱款的,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下次签合同时,记得加上一句:"本合同项下款项不得用于抵销双方其他任何债务,除非另行签订书面抵销协议。" -
收到抵销通知要立即回应
如果对方提出"用工程款抵其他债务",务必在30天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不回复不等于不同意,反而可能被视为默认接受。就像本案中,原告在对方2021年8月提出抵销后一直不表态,最终导致败诉。 -
工程验收时必须签收确认
本案原告完成了施工,但没有证据显示对方正式验收确认。每次工程阶段完成,都要让对方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对方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
往来账目定期"对账"
建议每季度与合作方核对一次往来账目,制作《对账确认单》并双方盖章。本案中如果双方定期对账,就会发现200万拆迁补偿款和196万工程款的关系,及时明确处理方式。 -
"诉讼时效"要时刻牢记
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本案中,工程2018年完工,但原告直到2024年才起诉,虽然法院没以超时效驳回(因为有2021年的调解记录中断时效),但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收集。工程验收后,如3个月内未付款,就应考虑发律师函或准备起诉。
简单来说: 企业经营中,不要用"人情"代替"合同",不要用"我以为"代替"我确认"。一次规范的书面确认,可能保住你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工程款。下次遇到"我们口头说好就行"的情况,请记住这个案例的教训——没有白纸黑字的约定,在法庭上就是一张白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