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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第三方欠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潜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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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5民初41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潜江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存在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翻斗车、装载机等工程设备租赁服务,用于被告承接的武汉某潜江广华分散式风电项目工程。原告按实际租赁情况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为1623942元。

2022年5月23日,被告项目负责人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载明"兹有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某潜江广华分散式风电项目中欠潜江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机械租赁费1506887元;付款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

被告后来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23年9月19日支付53250元,2023年10月9日支付38400元,2024年1月30日支付500000元。对于剩余租赁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

诉讼中,原告陈述在欠条出具后,被告又安排原告进行维修产生两笔费用分别为78655元、38400元,该款项不包含在欠条金额内。其中78655元原告已开具发票但被告未付款,38400元原告已开具发票,被告支付了款项。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潜江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支付102229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大部分。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的欠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特别是"三角债"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该如何避免类似的法律陷阱。

核心问题:不能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拒绝向合同相对方付款

本案中,被告虽然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辩称"由于某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和某能源公司仍欠付被告增量款约10000000元",所以无法支付原告款项。但法院明确指出,这并不能成为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这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因为老板说"上游供应商还没给我钱",你就拒绝付钱给超市。合同关系是相对的,你和超市之间有买卖合同,超市和供应商之间有另外的合同,这两个合同是独立的。同样,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与被告和其上游客户之间的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企业防范要点:

  1. 不要轻易接受"等我收到钱再付你"的口头承诺

    本案中被告在欠条上写着"如在业主方中途付款付壹半,年底付清",这种约定对原告非常不利。建议企业: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节点,避免模糊表述
    • 如果确实需要与第三方付款挂钩,应设计明确的触发条件和保障措施
    • 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而不是单纯依赖口头承诺
  2. 规范结算凭证管理,避免付款争议

    本案中,欠条金额、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院需要仔细审查每笔款项的性质。建议企业:

    • 每次结算都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明确款项性质
    • 收到付款时,要求对方在付款备注中注明"支付XX项目XX月份租赁费"
    • 建立完善的财务台账,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一一对应
  3. 及时处理新增业务,避免债务混同

    本案中,欠条出具后又产生了新的维修费用,原告需要额外证明这些费用与原欠款无关。建议企业:

    • 新增业务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结算单
    • 避免将新旧业务混同结算,导致债务性质不清
    • 及时对新增业务进行确认,不要等到欠款累积后再处理
  4. 付款要有明确指向性

    法院判决指出,当支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法律默认优先清偿已到期债务。本案中,被告支付的553250元(53250元+500000元)被认定为对欠条债务的清偿,而非对新产生的维修费的支付。建议企业:

    • 付款时务必在备注中明确说明"支付XX合同项下XX月份租金"
    • 对于有多个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书面确认本次付款的具体指向
    • 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合同要"实"不要"虚":避免使用"视情况而定"、"等业主付款后"等模糊表述,约定具体、可操作的付款条件。

  2. 欠条要"专"不要"混":每张欠条只针对特定期间、特定项目的债务,不要把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债务混在一起。

  3. 发票要"清"不要"乱":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一致,发票日期与服务提供时间相符,避免发票内容与实际服务不符的情况。

  4. 催款要"勤"不要"拖":不要等到欠款累积到很大数额才催收,定期对账、及时提醒,避免债务久拖成"陈年旧账"。

记住,在商业交往中,你只对与你直接签订合同的一方负有付款义务,同样,你也只对与你直接签订合同的一方享有收款权利。第三方是否付款,不应成为你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也不应成为对方拖欠你款项的理由。

作为企业,要建立清晰的合同管理流程,规范的财务结算制度,才能有效防范此类风险。当遇到类似"三角债"情况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简单地将风险转嫁给自己的供应商或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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