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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自己名义借款后称实际借款人为他人不能免责-大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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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53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8月10日,湖北某电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向某银行大冶支行申请贷款75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500000元,年利率3.6%,按月结息;若逾期还款,银行按合同利率加收罚息,并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日,王某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为主债务到期后三年。银行依约放款7500000元。2024年9月4日,因湖北某电有限公司经营困难,双方协商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25年3月4日。展期到期后,该公司未还款。

另查明,2021年9月13日,湖北某电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两处厂房(位于大冶市村)提供最高额25651600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2017年9月29日,王某(甲方)、王某(乙方)与华某(丙方)曾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湖北某电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000元用于偿还王某的旧贷,王某承诺自行承担该笔债务。但本案借款实际是2023年新发放的贷款,用于"借新还旧"。

截至2025年4月3日,湖北某电有限公司欠本金7485000元、利息30639.81元、逾期利息17964元、复利96.43元,另产生律师费22000元。

判决结果

  1. 湖北某电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及律师费;
  2. 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银行对抵押厂房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核心风险警示:名义借款人无法以"实际用款人"为由脱责

企业最容易踩的坑:以为签了借款合同但钱是别人用的,自己就不用还钱
本案中,湖北某电有限公司辩称"300万元是替王某借的,不应由我公司还",还拿出《三方协议》和借条作证据。但法院明确指出:借款合同是您公司和银行签的,钱打到了您公司账户,法律上您就是债务人! 内部协议(如《三方协议》)只约束您和王某,对银行无效。更关键的是,2023年这笔贷款属于"借新还旧"——用新贷款还旧债,旧债务已消灭,新债务完全由湖北某电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后续还主动申请展期,进一步坐实了借款人身份。

对企业敲响的三记警钟

  1. "名义借款"是火坑,跳进去就得自己填
    很多企业主碍于人情或利益,答应"帮朋友挂名借款",以为签个字就能拿好处。但只要您公司盖了章、钱进了公司账户,银行只认您是债务人。即使内部约定"钱是王某用的",银行也有权直接找您要钱。本案中,湖北某电有限公司替王某背了8年债务,最终自己扛下750万本金+利息+律师费。

  2. "借新还旧"不是债务转移,而是重新背锅
    企业常误以为"借新还旧"能甩掉旧债,实则大错!法律上这叫"债务更新"——旧债消灭,新债产生,名义借款人必须重新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2023年的新贷款直接取代了2017年的旧贷款,湖北某电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不仅没消失,反而因展期操作进一步强化。

  3. 法定代表人担保=个人财产也危险
    王某作为公司老板,不仅让公司借款,还个人签下《保证合同》。结果:公司还不上钱时,他的房子、存款等个人资产同样会被强制执行。现实中,超60%的企业主因随意提供个人担保,最终"企业破产+家庭破产"双惨结局。

企业自救指南

征和提醒:本案企业本可避免——若借款前让律师审核《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或对"借新还旧"设置免责条款,结局将完全不同。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先试用1个月,满意后再付款,从合同审核、债务管理到诉讼应对,全程护航企业安全融资。 别等到银行起诉才想起律师,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