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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单经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应计入结算款-枣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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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3民初88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月21日,枣阳市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武汉某电有限公司签订了《枣阳金科集美天宸项目专变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武汉某电公司承建枣阳市某道路交汇处东的专变工程,采用事前总价包干方式,合同含税总价款为3245608.8元。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变更(如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需按附件规定办理,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刘某,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设计变更及收方签证的确认。
2022年2月22日,某兴公司向武汉某电公司发送开工通知书,通知2022年2月25日正式开工。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4份技术变更单:

法院判决:某兴公司需向武汉某电公司支付工程款1302412.7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4月4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武汉某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本案的核心教训是:工程变更单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必须计入结算款;工程虽未专项验收但已实际交付的,视为合格,发包方必须付款。许多企业因忽视这两个细节吃了大亏!

为什么企业容易“踩坑”?

  1. 变更单签字不规范,结算时被“赖账”
    合同明明约定“变更需现场工程师签字才有效”,但施工方常犯两种错误:

    • 只让监理签字,漏掉发包方工程师(本案中监理无权单独确认变更);
    • 签字时未注明“现场已实施完毕”等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以“未实际发生”为由拒付。
      本案中,因4份变更单均有刘某(现场工程师)亲笔签字,法院直接认定其效力,变更费用全部计入总价。提示:施工方必须紧盯合同约定的签字人,确保每张变更单由发包方指定人员当场签字并注明实施状态,避免事后扯皮。
  2. 工程交付后拖延结算,以为“没验收就不给钱”
    某兴公司辩称“工程未专项验收”,想以此拒付剩余款项。但法院指出:工程已通过政府验收备案并交付业主使用,即使未做专项验收,也视为质量合格。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默认合格”规则——你把房子交给了业主,就等于承认工程没问题!提示:发包方别妄想用“拖延验收”赖账,施工方则要保留好交付证据(如业主收房记录、政府部门的验收文件),一旦交付,立刻启动结算流程。

  3. 进度款比例计算陷阱
    某兴公司用“已付款占合同总价比例”自证清白,却忽略了两点:

    • 合同约定进度款按“已完工工程造价”计算,而变更增加的费用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 竣工交付后,付款比例应从70%提升至80%(本案中某兴公司已交房却仍按70%计算)。
      提示:企业签合同时,务必明确“已完工工程造价”包含变更费用;交付后立即书面催告对方按新比例付款,别等对方“主动算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工程款纠纷往往源于细节疏忽。企业主常以为“有合同就安全”,却不知合同条款若未落实到操作层面,等于一纸空文。本案中,武汉某电公司因规范保存变更单签字记录,才挽回130万元损失——法律不保护“马大哈”,只保护“细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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