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 当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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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5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8日,罗某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投保了“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A款)”,约定保险金额30万元,并附加“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额外15万元)。2025年3月3日,罗某因病到广州市某中心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多囊肾、多囊肝、高血压等。罗某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慢性肾脏病5期和多囊肾属于遗传性疾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罗某支付45万元保险理赔金(30万元基础保额+15万元额外保额),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不能仅因部分诊断涉及“遗传性疾病”就拒赔,必须证明主要疾病完全符合免责条款。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拒赔”的纠纷,实则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免责条款不是“万能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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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啥判保险公司输?
保险公司认为“多囊肾是遗传性疾病”,所以整个理赔都该免责。但法院指出:罗某的出院诊断包含多种疾病,其中“慢性肾脏病5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需规律透析90天以上),而“慢性肾脏病5期”本身不一定由遗传引起。即使“多囊肾”属于免责范围,也不能把其他非遗传性疾病“打包”拒赔。简单说:不能因为“苹果里有个坏籽”,就扔掉整筐好苹果! -
企业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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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要“精准适用”,别“一刀切”
保险公司设计合同时,必须明确区分“可免责疾病”和“非免责疾病”。比如本案中,合同免责条款写“遗传性疾病”,但理赔时若疾病包含非遗传部分(如慢性肾脏病5期),就不能笼统拒赔。建议: 在理赔审核中,单独分析每项诊断是否符合免责条件,保留专业医学证明,避免因“偷懒”扩大解释导致败诉。 -
投保告知要“真透明”,别“糊弄了事”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没如实告知多囊肾病史”,但法院认为:即使未告知,也不能自动免责——因为合同免责条款针对的是“疾病本身”,而非“是否告知”。如果企业只依赖“客户没填健康问卷”来拒赔,极易翻车。建议: 销售时用大白话解释免责范围(比如:“如果疾病是家族遗传的,这部分不赔”),并保留客户签字确认的证据,别只靠合同小字“糊弄人”。 -
理赔决策要“留证据”,别“凭感觉”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凭“多囊肾属于遗传病”的笼统说法拒赔,却拿不出医学证据证明“慢性肾脏病5期”直接由遗传导致。建议: 建立理赔审核清单:- 患者所有诊断是否都符合免责条件?
- 是否有权威医学报告支撑?
- 非免责疾病是否达到赔付标准?
记住:败诉的代价远高于认真审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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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 免责条款是“矛”不是“盾”——企业滥用它,反而会扎伤自己。只有合规使用,才能既保护客户权益,也避免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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