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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 当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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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5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8日,罗某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投保了“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A款)”,约定保险金额30万元,并附加“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额外15万元)。2025年3月3日,罗某因病到广州市某中心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多囊肾、多囊肝、高血压等。罗某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慢性肾脏病5期和多囊肾属于遗传性疾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罗某支付45万元保险理赔金(30万元基础保额+15万元额外保额),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不能仅因部分诊断涉及“遗传性疾病”就拒赔,必须证明主要疾病完全符合免责条款。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拒赔”的纠纷,实则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免责条款不是“万能挡箭牌”

一句话总结: 免责条款是“矛”不是“盾”——企业滥用它,反而会扎伤自己。只有合规使用,才能既保护客户权益,也避免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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