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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办理房产证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当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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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7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2月17日,彭某、朱某作为买受人与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第A单元号房,建筑面积共128.14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1763.69元,总金额人民币226000元。买受人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签订合同当日买受人一次性付清房款。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提交产权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书。2013年2月5日,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彭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彭某住房A--预付定金叁万零仟零百零拾零元零角零分,¥30000.00元,经收人张某。"同月17日,张某向彭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彭某住房A--房款壹拾玖万陆仟零百零拾零元零角零分,¥196000.00元。"彭某、朱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已是现房,二人缴清房款后,一周内就收到了案涉房屋的钥匙,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未替二人办理房屋交接联系单,二人购买房屋后于2013年12月装修入住。

法院判决:确认彭某、朱某与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二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小案子"藏着大教训!很多房地产企业以为房子卖出去、钱收到手就万事大吉,却栽在了"办证"这个环节上。本案中,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仅因未提交办证资料,就吃了官司还倒贴诉讼费。对企业而言,以下风险点必须警惕:

1. "交房≠完事",合同义务有始有终
开发商常误以为交房就是终点,殊不知合同中"60日内提交办证资料"的约定同样具有法律强制力。本案中,房子早在2013年就交付使用,但开发商拖延十余年不提交材料,直接触发购房者诉讼。企业提醒:合同每一条款都是"紧箍咒",从签约到办证的全流程都需建立跟踪机制,建议设置履约提醒系统,避免因小失大。

2. 收据不能代替发票,财务漏洞埋雷
本案中开发商仅开具手写收据,既未向购房者开正式发票,也未向税务部门缴税,导致办证材料缺失。更严重的是,这种操作可能引发税务稽查风险——税务部门一旦追查,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的双重打击。企业提醒:所有交易必须"票款一致",定金、房款等必须开具正规发票,财务部门应与销售部门实时对账,确保每笔款项可追溯、可查验。

3. 交接手续"省不得",口头约定最危险
判决书特别提到开发商"未办理房屋交接联系单",仅口头交钥匙。这种做法在纠纷发生时完全无法自证清白。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图省事跳过书面交接,结果在诉讼中拿不出交付证据。企业提醒:必须严格执行"三书一证"(交接确认书、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钥匙签收单),哪怕客户催得急,也要补签电子确认函。

4. 被告缺席不等于胜诉,消极应对代价大
本案被告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仍拒不到庭,结果法院直接采信原告主张。很多企业误以为"不到庭就没事",殊不知缺席审理反而会让对方证据"畅通无阻"。企业提醒:收到法院传票必须48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即使无法出庭也应提交书面答辩状,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败诉。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四、专业支持让风险无处藏身

本案看似简单,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系统性漏洞。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法律团队,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推出"风险雷达"顾问服务:通过数字化工具实时扫描企业经营中的138项高频风险点,用"先体验后付费"模式让企业零成本试用;服务团队包含房产、税务、公司治理等多领域专家,用极高的性价比提供"预防式"法律保护。企业可先体验30天基础服务,确认效果后再签约付款,真正实现"法律风险看得见,防控成本算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