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签字后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企业工程管理必看风险提示 - 大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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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27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2年12月,湖北某乙供应链有限公司(乙方)与湖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誉邦长乐府项目6、7、11、13号楼及物业用房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誉邦长乐府项目6、7、11、13号楼及物业用房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湖北省大冶市长乐大道与栖霞路交汇处;2.承包范围为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甲方确认的方案内容实施,具体施工内容为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含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停车管理系统、人行管理、电子巡更系统、智能化基础网络系统、五方通话及主体机房设备及线缆等;3.以包方案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采购、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检验、包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式;4.合同总工期为11个日历天,暂定安装开工日期为2022年12月18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5.本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暂定总价款1250778.63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暂定合同金额1147503.33元,合同暂定增值税金额103275.30元,税率9%,结算时按各分项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调增调减;6.付款方式为综合布线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综合布线工程实际产值70%;主要设备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设备价款70%;全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产值80%;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满后无任何质量遗留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每次支付进度款时,乙方需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甲方作为付款凭证;本合同涉及款项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均以银行公对公转账方式进行支付;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甲方有权在应支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乙方所报施工分项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乙方委派霍某为项目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必须负责做好该分项工程资料,并报送甲方;本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乙方按照符合国家行业及甲方要求的标准进行采购,所有产品必须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设备材料品牌见附件1《双方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乙方为本工程提供贰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原告提交的《弱电智能化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记载:2023年1月13日原告向誉邦长乐府(项目工程监理部)报上工程报验申请表,请予以审查与验收。监理单位验收人员2023年1月16日在表上签署验收意见"物业用房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系统已完成,南大门道闸、地下室道闸安装完成,入户可视对讲线已完成。"建设单位水电工程师2023年1月16日在表上签署验收意见"物业用房监控系统已完成,单元门禁系统已完成,南大门道闸、地下室道闸安装完成,入户可视对讲线已穿完,弱电井分配器未安装,户内可视对讲未安装。"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2023年1月17日在表上签署意见"经检查上述工程部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规范及合同的要求,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023年3月15日,誉邦长乐府选聘的前期某丙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彭某在《誉邦长乐府智能化6/7/11/13移交清单》上签字。案涉誉邦长乐府项目6#、7#、11#、13#楼已于2023年6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原、被告因工程款支付未协商一致,故而成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誉邦长乐府项目6#、7#、11#、13#楼和物业用房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价款及增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鉴定。2025年6月30日,湖北某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誉邦长乐府项目6#、7#、11#、13#楼和物业用房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价款及增补部分工程价款为1071220.25元,含争议金额211709.12元。特别说明:1.现场安装设备品牌不符合合同清单的进行市场价询价报告;2.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超出合同清单工程量的部分、设备品牌与合同不符的部分,两部分内容是否计算当事人存在争议,涉及争议金额为80039.20元;3.桥架属于合同清单外工作内容,该部分内容是否计算当事人存在争议,案涉金额为46450.45元;4.被诉方提到的配线项在合同清单中另行列项,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列入争议金额85219.47元;5.合同内清单工程量按当事人双方认同一致的图纸进行计算等内容。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377.83元。
另查明,2024年3月30日,被告通过微信及邮件向霍某发送《建设工程联系函》,主要内容:誉邦长乐府项目6#、7#、11#、13#楼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如下:1.6#、7#、11#、13#楼监控设备故障,无法使用;2.6#、7#、11#、13#楼门禁设备故障,无法使用;3.6#、13#楼可视对讲、网络分配器均未安装;4.6#、7#、11#、13#楼园区室外监控及门禁设备故障,无法使用;5.13#楼南大门人行道闸故障,无法使用;为确保6#、7#、11#、13#楼智能化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现要求贵司于2024年4月8日前完成上述问题整改,若上述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产生的安防安全风险责任由贵司承担,同时我司将安排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从贵司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希望贵司抓紧时间整改到位并报我司验收。2024年7月15日,被告通过微信及邮件向霍某发送《建设工程联系函》,主要内容:誉邦长乐府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中存在6#、7#、11#、13#楼监控设备故障,门禁设备故障,6#、13#楼可视对讲、网络分配器均未安装,6#、7#、11#、13#楼园区室外监控及门禁设备故障,13#楼南大门人行道闸故障等问题,我司已多次口头及发函明确要求贵司务必于2024年4月8日前完成上述问题整改及维修,然而贵司未予执行,已严重影响我司物业运营管理和住户使用体验。现我司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代工完成上述问题整改维修,产生代工费用18600元从贵司后期工程款中扣除等内容。2024年7月22日,被告通过微信及邮件向霍某发送《建设工程联系函》,主要内容:誉邦长乐府项目7#、11#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如下:1.7#楼一单元一层光纤收发器设备故障,无法使用;2.11#楼一单元电梯无线网桥设备故障,无法使用;3.7#楼园区大门磁力锁故障,无法使用;为确保7#、11#楼智能化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现要求贵司务必于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上述问题整改,若逾期未整改完成,我司将安排第三方单位代工进行维修、整改,所有产生的维修整改费用将从贵司工程款中双倍扣除,且整改期间的安防安全风险责任由贵司承担,希望贵司抓紧时间整改到位并报甲方验收。2024年8月12日,被告通过微信及邮件向霍某发送《建设工程联系函》,主要内容:誉邦长乐府项目6#、11#楼智能化系统工程在物业单位检查中发现问题如下:1.6#楼消防控制室内监控摄像头设备故障;2.11#楼二单元一楼光纤发器故障;为确保6#、11#楼智能化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现要求贵司务必于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上述问题整改,若逾期未整改完成,我司将安排第三方单位代工进行维修、整改,所有产生的维修整改费用将从贵司工程款中双倍扣除,且整改期间的安防安全风险责任由贵司承担,希望贵司最近时间整改到位并报甲方验收等内容。
还查明,被告某甲公司提交的汉口某银行电子回单记载:2024年2月8日,某甲公司向霍某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备注用途6.7.11.13智能化工程款借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湖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某乙供应链有限公司工程款321220.2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验收签字即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后期难以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工程验收环节的一纸签字,可能决定你后期能否顺利收回工程款。在这个案子中,虽然开发商(被告)多次发函指出工程存在各种问题,甚至委托第三方维修,但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开发商支付近32万元工程款。为什么?关键就在于那个"致命"的验收签字!
你看,2023年1月17日,开发商的工程部经理在验收表上清清楚楚地写着:"经检查上述工程部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规范及合同的要求,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这一签字,等于开发商自己承认工程质量合格。虽然之后发现问题又发了多份整改函,但法院认为:既然你当初验收时已经签字认可,又过了质保期,现在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作为常年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我必须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工程验收不是走形式,而是保护企业权益的关键防线!以下是企业必须掌握的防范措施:
1. 验收时发现问题必须当场指出并记录
很多企业为了赶工期,在验收时走过场,发现问题也不当面指出。本案例中,验收意见已经提到"弱电井分配器未安装,户内可视对讲未安装"等问题,但工程部经理还是签字认可了整体质量。结果后期再想以这些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根本不认!正确做法:验收时发现任何问题,必须在验收文件上明确记录具体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双方签字确认。不能笼统写"符合要求"。
2. 质量问题处理要有完整证据链
本案中开发商虽然发了多份整改函,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为什么?因为:
- 有些问题是质保期快结束时才提出的
- 没有充分证明问题严重影响工程基本功能
- 没有证明已给予施工方合理整改时间
正确做法:发现问题后立即书面通知(微信、邮件也可,但要保留证据),明确问题细节、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满后再次书面确认结果;如需第三方维修,必须提前书面告知施工方,并保留维修合同、费用凭证等完整证据。
3. 工程款支付必须"公对公",避免个人账户转账
本案中,开发商向施工方项目代表霍某个人账户转账5万元,法院认定应计入已付款。这是因为合同明确约定霍某是项目代表。正确做法:坚持所有工程款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备注用途必须准确;如需支付给个人,必须有施工方的正式授权委托书,否则后期难以证明是工程款。
4. 设备品牌变更必须书面确认
本案存在大量"设备品牌与合同不符"的争议,导致结算时各执一词。正确做法:如需变更设备品牌或规格,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价格调整等。不要口头约定,否则后期鉴定时只能按市场价计算,很可能对己方不利。
5. 质保期内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本案中质保期为两年,但开发商直到2024年3月(质保期快结束时)才集中发函指出问题。正确做法: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在质保期内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要拖延到质保期快结束。记住:质保期是你的"保护伞",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
总结:工程验收不是终点,而是后续管理的起点。企业在工程管理中,要牢记"三不原则":不走过场验收、不拖延处理问题、不私下支付工程款。每一次签字、每一份函件、每一笔付款,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的关键证据。多花10分钟规范操作,可能避免后期几个月的官司困扰。工程管理无小事,细节决定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