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未在清单内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咸宁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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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8)鄂12民终10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7年5月27日,赤壁某运公司向中华某合保险公司投保物流责任保险,并签订了《物流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期限为2017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18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50000元,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5万元;特别约定:"明确约定本保单仅承担列明车辆运输期间的物流责任风险"。赤壁某运公司向中华某合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公司自有车辆明细》清单,该清单上列明40辆货运车辆车牌号,并在该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后,赤壁某运公司缴纳保险费50000元。同年7月20日,赤壁某运公司承运武汉某鸣有限公司的成品纸至北京市某区,货运车辆津A×××××号在高速公路运输途中因暴雨致使货物受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赤壁某运公司随即向中华某合保险公司报案,中华某合保险公司经过勘验现场,作出了物流责任保险出险勘察报告,认定"成品卷纸23卷受损,估损9万元。事故属实,建议立案"。事后,赤壁某运公司与中华某合保险公司就此次保险事故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同年12月20日,赤壁某运公司向中华某合保险公司发出《关于货物保险理赔的函》,申请理赔,同年12月21日,中华某合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根据保单特别约定:本次出险车辆不在列明车辆名单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不能给予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赤壁某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拒赔行为合法,且企业无权单方面要求退还未到期保费。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保险"隐形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企业买了保险、货物受损、保险公司却拒赔,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忽略的致命细节:合同里的"特别约定"不是摆设,而是理赔的生死线。
很多老板以为:"我交了5万保费,保额200万,出事就该赔"。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直击要害:出险车辆津A×××××根本不在投保时提交的40辆车清单里。法院为什么支持保险公司?关键有两点:
- "特别约定"已有效提示: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仅承保列明车辆",企业还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盖了章,等于自己承认"看懂了这条";
- 企业自己埋了雷:企业主动提交了40辆车的清单并盖章,相当于亲手划定了"保险保护圈",圈外的车出事自然不赔。
更扎心的是企业想退保费的诉求也被驳回——合同明明规定"解除合同需书面申请",但企业拿不出书面证据,法院当然不认。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别当"签字机器":签保险合同时,重点盯住加粗的"特别约定"和"免责条款"。问清"哪些情况不赔",比如本案的"列明车辆",如果实际用车超过40辆,必须提前沟通扩保范围。
✅ 清单≠走过场:提交车辆、设备等清单时,务必核实现有资产。本案企业可能以为"随便报40辆就行",结果真出事才发现"救命车"不在名单里。
✅ 退保要留痕:想中途退保?必须按合同要求书面申请(比如发邮件+邮寄纸质函),光口头说"我要退"没用,法院只认证据。
记住:保险不是"买了就安心",而是"看清条款才能安心"。很多拒赔纠纷,根源就在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保费多少",却忽略"保什么、不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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