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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登记公司若未收取管理费不担责-松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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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1087民初20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5月12日10时32分,杨某明驾驶号牌鄂D3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受害人陈某平、周某娜,沿雅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0KM+150M处停在道路北侧路边后,向左变更车道起步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告李某云驾驶的号牌为鄂D3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杨某明、陈某平、周某娜受伤,两车受损。杨某明、陈某平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4年7月12日,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云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平、周某娜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云先行预付陈某平丧葬等费用50000元;死者杨某明的继承人、死者陈某平的继承人与被告李某云、松滋市某丙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交强险中的死亡赔偿金180000元中的150000元支付给陈某平的继承人。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某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3809.6元;返还李某云垫付款50000元;杨某芝在继承杨某明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赔偿原告损失9044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隐藏着多个企业可能踩中的"法律地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特别提醒以下风险点,助您提前规避:

第一,挂靠经营需谨慎:收不收费决定担不担责
本案中,李某云的货车挂靠在松滋市某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但法院认为公司"未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既不是运行的支配者,也不是利益的归属者",因此不承担责任。这给企业敲响警钟:如果您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务必做到两点——

  1. 签订书面挂靠协议:明确约定管理费标准、安全管理责任
  2. 实际收取管理费用:保留缴费凭证,证明您对车辆有实际控制权
    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您可能像本案中的松滋市某丙运输有限公司一样幸运免责,但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默许挂靠"而承担责任。很多企业图省事不签协议、不收费,结果事故后被卷入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第二,车辆过户要及时:名义车主风险大
肇事摩托车登记在刘某生名下,但法院查明他早在2022年就通过"以旧换新"卖给了车行。因他及时转移了车辆所有权,且对后续交易不知情,最终免责。企业常犯的错误是:

第三,员工搭车要规范:好意同乘也担责
杨某明无偿搭载邻居陈某平9年,法院认定为"好意同乘",但仍判决驾驶人承担20%责任。企业特别要注意:

第四,保险配置要足额:别让"小保单"赔出"大窟窿"
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赔偿(交强险15万+商业险19万),但若保险额度不足,企业将自掏腰包。常见误区:

企业主常问:"这些事平时注意不到,出了事再补救行吗?"答案很残酷——就像本案中的刘某生,若没保留"以旧换新"凭证,很可能背上几十万赔偿。法律风险防范就像健康体检,平时花小钱,出事省大钱。

四、专业支持助您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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