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订单生产货物将导致货款无法追回 - 应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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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经营者,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客户口头说“先生产一批货”,结果货做出来后对方却说“没下过单”,拒绝收货付款?这起真实案例就因企业未严格按订单生产而吃了大亏。今天,我们就用一个发生在应城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帮您看清风险、守住钱袋子。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981民初10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久大(应城)某矿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原告汉川市某丰纸箱厂货款1046341.5元,是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争议货物是受久大(应城)某矿有限责任公司(订单)指示生产的事实,虽然原告在庭审中举示其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拟予以证实,但聊天记录中最早涉及“古兰真纸箱”的时间是2017年9月19日,结合原告庭审时的陈述“被告公司定了两批古兰真纸箱,一批5000个,第二批10000个”“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告送了未加碘精致盐古兰真500g*40袋包装纸箱5041个,被告验收后在原告送货单上签了字”,该聊天记录仅能证实被告对已完成交易的5000个纸箱向原告下过订单;原告还陈述“首先是被告下单某品牌订单,然后发报价单给原告,原告填写好报价单返给被告,被告同意报价后,向原告下订单,原告生产”这就是说原、被告于2017年9月1日所签的采购合同仅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约定,具体到每笔业务,仍以订单方式进行,被告公司发出订单并经双方最后确认后方才进行交易,这个过程本身也源于采购合同框架下的要约与承诺,这与双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六条第4项“乙方后续供货数量及价格确定,根据当期市场变化,双方协商确定后,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或另行签订合同”约定的也是一致的。现在原告陈述“争议的33264元纸箱是2017年10月被告公司张某部长电话通知做的。2017年10月我们就将10000个做出来了”,而原告所举示的向被告报送有涉及“古兰真纸箱”的报价单的时间又是2017年11月8日。由此看出,双方所争议的33264元的纸箱是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已经生产了。故此,原告所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拟要证明的内容与原告的庭审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此,对原告所主张的争议货物是受久大(应城)某矿有限责任公司(订单)指示生产的事实,因原告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久大(应城)某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汉川市某丰纸箱厂货款1046341.5元及利息(从起诉日2020年5月25日起算),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接受并支付剩余33264元货物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原告因为无法证明那批货是客户“要的”,白白损失了3万多元货款。
三、核心观点:订单确认是“钱袋子”的保险栓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企业光凭口头通知或模糊沟通就生产货物,等于把钱送进“火坑”。
- 为什么原告输了33264元?
原告说客户“电话通知做货”,但聊天记录和报价单时间对不上(货10月做完了,11月才报价格),法院认为这证明不了是客户下单。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每笔业务必须以订单为准”,原告却没拿到书面确认就开工,结果货堆在仓库,钱要不回来。 -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
- 口头承诺=纸老虎:客户说“先做吧,回头补单”,千万别当真!电话、微信口头通知,法院很难采信,必须等对方盖章的订单或邮件确认。
- 订单流程是命门:像本案中,合同约定“订单是交易前提”,但原告跳过这步直接生产,等于自己撕了合同。企业必须把“订单确认”嵌入生产流程——没订单,绝不开工。
- 证据要“闭环”:聊天记录、报价单如果时间矛盾(如本案9月聊天只提5000个,10月却生产10000个),反而会弄巧成拙。正确做法:下订单→报价→客户书面确认→生产→送货签收,每一步留痕。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签合同必加“订单条款”:明确写“所有供货以甲方书面订单为准”,避免模糊空间。
- 生产前必过“订单关”:哪怕客户催得急,也要发邮件/微信确认:“张总,按您要求生产10000个,订单号XXX已发,确认后今日开工”。
- 仓库别当“冤大头仓库”:客户没确认的货,坚决不入库!否则像本案,货做出来却成“废纸”,还得倒贴仓储费。
记住:商场不是讲人情的地方,订单才是钱的安全锁。少一步确认,就多一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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