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不能以实际用款人为由逃避还款责任-麻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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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54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3日,涂某作为借款人与麻城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年利率7.2%,借款期限36个月。涂某与戴某系夫妻关系,戴某在借款前向麻城某公司出具《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麻城市某公司以其名下9处商铺作为抵押物,与麻城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三名股东(陈某甲、林某、刘某甲)共同同意提供抵押担保,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手续。2023年6月,各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日。
借款发放后,涂某账户共偿还本金125万余元及部分利息(利息付至2024年11月21日),尚欠本金374万余元及后续利息。涂某辩称该借款实际由麻城市某公司使用,其本人未使用分文,要求免除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涂某、戴某需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7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年利率9.36%);若二人不还款,麻城某公司对抵押商铺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麻城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暗藏企业经营中极易忽略的致命陷阱。很多老板以为"借名贷款"只是走个形式,钱实际是公司用的,名义借款人就不用担责——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风险一:借名贷款=自找麻烦
涂某声称"钱是麻城市某公司用的,我一分没花",但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说法。为什么?因为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他的名字,钱也打到了他的账户。法律只看"合同签了谁的名字",不管钱最后流到哪里。
企业常见误区:
- 让员工、亲友当"名义借款人"帮公司贷款
- 认为"实际用款人还款"就能撇清关系
- 忽略银行放款必须进入借款人账户的硬性规定
防范建议:
- 公司要用钱就以公司名义贷款,别让个人当"背锅侠";
- 如果必须用个人名义贷款,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金归属和还款责任,并保留转账凭证;
- 重点检查合同签字人是否与收款账户一致,避免"人贷账户不匹配"的致命漏洞。
风险二:配偶随便签字=共同债务
戴某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仅因签了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关键的是:展期时她没再签字,法院依然认定债务有效——因为展期只是延长还款时间,不改变债务性质。
企业常见误区:
- 认为"配偶没签主合同就不算共同债务"
- 展期时忽略配偶重新确认
- 混淆"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和"公司经营借款"的界限
防范建议:
- 夫妻共同借款必须双方当场签字,别让配偶事后补签;
- 展期、变更合同时同步更新配偶承诺文件;
- 大额借款务必说明用途(如"用于公司经营"),并保留资金流向证据。
风险三:公司担保"程序瑕疵=担保无效"
麻城市某公司能成功抵押的关键,在于做对了三件事:
① 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书面决议
② 股东出具公证授权委托书
③ 抵押合同与登记信息完全一致
企业常见死穴:
- 老板个人决定就拿公司资产抵押(未经股东会)
- 用已出售房产做抵押(产权不清晰)
- 抵押登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如少登记1处商铺)
防范建议: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走"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流程,缺一不可;
- 抵押前查清资产状态(是否已售、有无查封);
- 办理登记时逐项核对抵押物清单,确保"合同写9处就登记9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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