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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大幅调低,企业如何合理设置 - 大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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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65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9月10日,为建设大冶妇幼保健院,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黄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逾期付款,需向甲方偿付自应付之日起未付货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货物。

2022年10月13日,为黄石佳木筑项目建设需要,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黄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再次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逾期付款,需向甲方偿付自应付之日起未付货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货物,并由吕某在多份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2024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黄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62914.85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协议还约定,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全部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支付货款,黄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黄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62914.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分段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案件受理费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大部分。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违约金约定不是越高越好,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这个案例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违约金的处理。原告黄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还款协议》中约定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化18.25%)的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这一标准过高,最终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目前约为年化6.5%左右)。这意味着,虽然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但法院只支持了约三分之一的标准。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民法典》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后,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整。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合理设定违约金标准,避免"贪高"心理
    很多企业认为违约金约定得越高,对方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小,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过高的违约金不仅不会被法院全额支持,还可能让企业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将违约金标准设定在LPR的1.3-1.95倍之间(目前约为年化4.35%-6.5%),这样既能够覆盖资金占用成本,又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范围。记住:合理的违约金才能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

  2. 签订还款协议后务必按约履行,切勿抱侥幸心理
    本案中,双方已经签订了《还款协议》,对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做了明确约定,但被告仍然没有按时付款。很多企业认为,既然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就可以慢慢还,殊不知一旦再次违约,不仅需要支付本金,还会产生新的违约金。企业在资金紧张时,应提前与对方沟通,协商新的还款计划,而不是等到违约后再解释。

  3. 保留完整履约证据,避免"有理说不清"
    本案中,原告能够胜诉的关键是保留了完整的合同、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特别是对账单上有指定签收人吕某的签字确认,这为原告主张债权提供了有力证据。建议企业:

    • 合同中明确指定收货人和对账人
    • 每次送货后要求对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 定期进行书面对账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 保存好所有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

结语
合同是企业经营的"安全带",但再好的"安全带"也需要正确使用。本案提醒我们,违约金不是约定得越高越好,合理合法才是王道。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摒弃"越多越好"的错误观念,根据行业特点和交易习惯,设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同时,一旦出现履约困难,应主动沟通协商,避免从"轻微违约"演变成"严重违约",最终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

记住:守信是企业最好的信用,合理约定是企业最好的保障。在商业交往中,既要保护自身权益,也要尊重契约精神,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