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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必须按合同约定标准鉴定伤残否则不赔-长丰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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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0)皖0121民初16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9月7日,谭某母亲王贵珍交纳保费100元为谭某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购买《学生综合保障保险产品计划(100)》,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8日00:00至2019年9月7日24:00止。保险包含:意外伤害保额40021元;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额5000元;住院或重疾门诊医疗保额20000元。特别约定: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伤残鉴定必须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定。2019年6月9日,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支付住院医疗费23970.34元、门诊医疗费3865.48元。谭某自行委托安徽某诚司法鉴定中心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事故对方车辆的交强险仅赔付了10000元后续治疗费,未覆盖谭某的实际医疗费用。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要求赔偿伤残费、医疗费等共计65841.98元。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标准不符为由拒绝赔付伤残部分,并仅同意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医疗费。诉讼中,保险公司申请按合同约定标准重新鉴定,但谭某方拒绝配合。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谭某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3012.38元(扣除免赔额后按80%赔付)、住院医疗费20000元,合计23012.38元;但驳回伤残赔偿和鉴定费请求,理由是谭某未按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理赔陷阱"?

这起案件看似是个人保险纠纷,但对企业风险防控极具警示意义——保险理赔不是"买了就能赔",而是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操作,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许多企业为员工或自身购买保险时,只关注保额高低、保费多少,却忽略合同中的"隐藏条款",最终在理赔时吃了大亏。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标准打架"导致理赔失败
    本案中,谭某用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伤残,但合同明确要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后者标准更严格,十级伤残可能根本不达标。类似地,企业购买财产险、责任险时,常忽略合同中关于"损失评估方法""事故认定标准"的特殊约定。例如:

    • 财产险中约定"损失按重置成本而非市场价计算";
    • 责任险中规定"索赔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
      企业应对策略: 签合同前务必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所有鉴定、评估标准,并在内部培训中明确理赔操作流程。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核对合同约定,避免自行委托鉴定"踩雷"。
  2. "补偿原则"让企业重复索赔落空
    本案医疗费虽获部分支持,但法院强调:医疗险属于"补偿型",必须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如社保、第三方赔偿)。企业若为员工投保团体医疗险,却未告知员工"先走社保再报商业险",可能导致员工因重复索赔被拒,引发劳动纠纷。
    企业应对策略:

    • 为员工投保时,在《员工手册》中明确理赔顺序(如"先社保后商保");
    • 保留所有费用凭证原件,避免因票据重复使用被认定为欺诈。
  3. "不配合鉴定"直接断送索赔权
    谭某拒绝配合重新鉴定,法院直接认定其无法证明符合伤残标准。类似地,企业若在火灾、货损等事故中拒绝保险公司查勘,或拖延提供财务账册,保险公司完全有权拒赔。
    企业应对策略:

    • 设立专人对接保险理赔,48小时内响应保险公司要求;
    • 对争议事项,先配合调查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赌气不配合"丧失主动权。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保险不是"放心丸",而是"规则游戏"。企业只有吃透规则、用对方法,才能让保险真正成为风险"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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