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会调整,企业应合理约定违约责任-长丰定作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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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38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与被告岗某镇纸箱厂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岗某镇纸箱厂向原告定作纸箱,原告供货对账周期为每月25日,被告岗某镇纸箱厂在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货款,被告岗某镇纸箱厂如不按时付款或对账,宽展10日,仍不履行的,按日支付原告货款总金额3/‰的违约损失,同时原告有权暂停或终止履行加工及供货义务,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诉讼保全、保全担保、律师费用等,以及合同有效期是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等内容。
2020年3月10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被告岗某镇纸箱厂对原告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等,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2020年12月2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到2020年12月22日,被告岗某镇纸箱厂尚欠原告货款309560.27元,结算期间是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19日,被告岗某镇纸箱厂支付了50000元货款,剩余欠款259560.27元至今未付清。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岗某镇纸箱厂支付原告合肥某群包装有限公司报酬259560.27元,并自2021年1月20日起以259560.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岗某镇纸箱厂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4210元;被告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虽然看似简单,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警惕。许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合同里把违约金写得越高越好,这样对方就不敢违约了",但这个想法其实是错误的,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核心风险点一:违约金约定过高反而"吃亏"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日息3‰",换算成年化利率就是109.5%(3‰×365),这明显远高于市场合理水平。法院最终只支持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目前LPR约为3.45%,两倍也才6.9%左右。这意味着,虽然合同写了高额违约金,但法院并不会全部支持。
给企业的建议:违约金约定应当合理,一般控制在LPR的1.3-4倍之间较为稳妥。过高的违约金不仅不会被法院全额支持,还可能让企业在诉讼中显得"不讲道理",影响法官对企业的整体印象。
核心风险点二:担保条款不完善导致风险
本案中,杨某同时作为企业负责人和担保人签署了《担保书》,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和期限,这才使得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主张杨某因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却被驳回,原因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岗某镇纸箱厂的企业类型"。
给企业的建议:
- 与企业交易前,务必查清对方企业性质(是有限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保存证据
- 如果担心对方企业偿债能力不足,应要求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书面担保,明确担保范围、期限和方式
- 担保书要单独签订,不能简单在合同中一句话带过,要明确"连带责任保证"字样
核心风险点三:对账与催收不规范埋隐患
本案中,双方有明确的对账记录(2020年12月22日确认欠款),这对原告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很多企业忽视对账环节,导致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欠款金额。
给企业的建议:
- 定期对账(建议每月一次),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对账单要明确记载"截至某日欠款金额为XX元"等关键信息
- 催收过程要留痕,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书面函件等方式进行,避免仅通过口头或微信催收
额外提醒: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条款被法院支持了,这提醒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注意约定要具体明确。
作为企业,签订合同时不能只关注"能不能赚钱",更要关注"钱能不能安全收回"。一个完善的合同和规范的交易流程,往往比事后的法律诉讼更能保障企业权益。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审查机制,在签订重要合同前让专业律师把关,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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