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指定签字人必须落实,否则货款难追回 - 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26民初105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0日,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颍上碧桂园·印春秋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项目”时,与颍上县某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普通砌筑砂浆和普通抹灰砂浆,总价款暂定850250元。合同明确指定现场收货验收人员为周某盛(苍管员),结算需项目负责人张某嘉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付款方式为:材料到场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本月已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颍上县某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约供货。2021年5月26日,双方对账显示,供货总价款665749.2元,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545190.8元,尚欠120558.4元。
法院判决: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颍上县某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0558.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0%计算,从2021年6月1日起算,直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3.5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规范合同履行证据链,避免“签字漏洞”引发损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一方欠钱不付,另一方起诉追讨——但核心问题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字不规范”。被告公司辩称:“对账单没有合同指定的负责人张某嘉签字,所以付款条件不成立。” 乍一听有点道理,但法院为啥判被告败诉?关键在于:企业签合同时指定的“签字人”必须真落实,否则所有环节的证据要能串成一条“证据链”。
具体来说,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周某盛负责收货、张某嘉负责结算,但实际操作中:
- 送货单上只有周某盛签字(被告却质疑签字真实性,却没让周某盛出庭作证);
- 对账单上张某嘉没签字,而是项目员工楼某巧签的字。
被告就想钻空子说“不算数”。但法院发现:送货单显示的货物、时间、金额和合同完全匹配;对账单内容和送货单一致;楼某巧作为项目员工,签字代表公司行为。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链条,证明货已收到、钱该付了。
对企业的大教训:
- 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 指定“谁签字有效”时,必须同步明确:这个人是否在职?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比如本案中,如果被告公司能证明周某盛早离职了,或楼某巧无权结算,可能结果就不同。
- 别让“口头约定”埋雷! 很多企业觉得“都是熟人,签字走个形式就行”,结果纠纷来了,说不清谁该负责。本案中,被告因没保留周某盛的离职证明,被判“举证不能”,白白多付了利息。
- 证据链要“闭合”才保险。 送货单、对账单、付款记录缺一不可,且内容必须互相印证。本案原告赢在:送货单有周某盛签字→对账单数字匹配→被告已付部分款。企业日常操作中,务必让每一步都有书面痕迹,微信记录也行,但要备注清楚“经XX授权”。
一句话提醒: 签合同时画的“签字人”,执行时就得“盯死”!别等对方赖账才后悔没留证据。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常遇到类似纠纷。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合同风险防范服务——从合同起草到履行监督,帮您堵住“签字漏洞”。更贴心的是,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用实战经验让您省心又省钱。别让小疏忽变成大损失,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