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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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25民初64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10月至2016年8月,无为某晨通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安徽某络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分公司签订了《无为蓝鼎中央城2-1-3#地块有线电视管网工程建设合同》、《无为蓝鼎中央城观澜园有线电视管网工程建设合同》、《无为蓝鼎中央城清华园有线电视管网工程建设合同》及《通信管道搭建协议》共4份合同,由无为某晨通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上述工程,该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交付使用。因被告对相关建设施工费未清结,该公司遂于2020年向法院诉请索债。2020年8月28日,双方就上述工程进行了结算,合计建设施工费总额为2074674.60元,被告除已支付1867391.35元外,尚欠207283.25元(含27413元管理费),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尾款,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待蓝鼎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共同追讨工程建设欠款,讨回后一次结清。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原告方保留追诉被告方的权利。"。被告中国广电安徽某络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分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又支付了27130元后,下欠建设施工费未再支付。
法院判决:中国广电安徽某络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分公司支付无为某晨通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费18015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1月2日起计算);中国广电安徽某络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合同约定模糊埋隐患,企业务必警惕诉讼时效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时,企业可以随时向对方要钱,不会因为"拖得太久"而失去法律保护。
许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只要双方签了调解协议,债务就"暂时搁置"了,可以慢慢等。但本案中,被告主张"2020年9月29日后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法院却驳回了这一主张。为什么呢?
关键在于《调解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待蓝鼎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共同追讨"这种表述。这种约定看似友好,实则埋下巨大隐患:
- "待...结束后"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约定,法律上视为没有约定具体时间
-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付款
- 诉讼时效不是从协议签订日起算,而是从债权人第一次正式主张权利时才开始计算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三大风险点:
风险一:模糊约定=无限期拖欠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给对方留面子",会使用"尽快支付"、"条件具备后支付"、"待第三方工作完成后支付"等模糊表述。这恰恰给了对方无限期拖欠的理由。建议:所有付款时间必须写明具体日期或可确定的时间点(如"验收合格后30日内"),避免使用"及时"、"尽快"等不确定词语。
风险二:调解协议也要写清时间
本案中原告已经起诉过一次,本以为签了调解协议就能解决问题,却因协议中未明确付款时间导致再次诉讼。企业调解时务必注意:调解协议也是合同,必须像主合同一样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可以写"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支付",而不是"等条件成就后支付"。
风险三: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跑不掉
本案中虽然只和分公司签合同,但法院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这说明:与分公司合作时,应提前确认总公司能否兜底。建议:重要项目尽量与总公司直接签约;若与分公司签约,应在合同中明确"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每次催款都要书面留痕(微信、邮件、催款函),避免口头说说
- 签订任何协议前,务必让法务或律师审核付款条款,特别注意时间节点
- 发现对方拖欠,不要轻易接受模糊的延期承诺,要么明确新期限,要么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 对方是分公司时,要求总公司提供担保,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也不允许债务人利用模糊约定恶意拖欠。企业必须学会用清晰的合同语言保护自己,让每一分钱都"收得明白、收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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