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转公司资金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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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37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无为县东方家园A区公共用房工程由案外人铜陵市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3年2月26日,案外人铜陵市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发包人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招标要求外地企业须在无为县注册子公司,案外人铜陵市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设立无为县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由该公司施工并交付。自2013年8月起,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多次支付工程款约1500万元至无为县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案外人芜湖市某业架业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铜陵市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合计490865元。法院裁定冻结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865元,要求其协助提取铜陵市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020年1月14日,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按法院要求支付490865元。
另,无为县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2019年10月12日,无为县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划拨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50万元并转付该公司。关键事实:2019年10月14日,无为县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收到50万元当日,立即将款项转至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某个人账户,郭某又于同日将该款转入无为县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后因程序问题,芜湖中院裁定撤销原执行,要求执行回转。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回转时,发现无为县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郭某至2020年3月30日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2020年4月15日前为股东,期间公司多次将工程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含案涉50万元),累计超200万元。郭某辩称系"节省手续费"或"归还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法院判决结果:郭某对无为县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的490865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公司钱≠老板的钱,私转公款要倒贴
这个案例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很多老板的致命误区:"公司是我开的,钱转到自己账户天经地义"。但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人",股东和老板只是"管家"。郭某的教训很直接:
- 公私账户混用=自废"有限责任"盾牌: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能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郭某把刚到账的50万元工程款当天就转进自己口袋,又转给其他公司,却说不清用途。法院直接认定这是"掏空公司",必须个人掏腰包还债。
- "省手续费"理由站不住脚:郭某辩称"走个人账户能省手续费",但法院查账发现,公司转他个人账户每5万元反而多花2元手续费,而直接转其他公司却无此费用。现实中,正规对公转账手续费极低(通常0.1%以内),为省小钱冒大风险,纯属因小失大。
- 执行期间乱转账=火上浇油:案涉50万元是法院刚划拨的执行款,郭某却在执行程序未终结时火速转移。这种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一旦坐实,股东连带责任跑不掉。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死守"公私隔离"红线: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严禁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即使是小额备用金,也要保留完整审批记录和用途凭证。
- 关联交易"三要原则":公司与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有资金往来时,必须"要有合同、要有发票、要有合理对价"。像郭某直接转款给关联公司却无借款协议,就是典型反面教材。
- 涉诉期间"冻结"账户:一旦公司成为被执行人,立即暂停非必要转账。执行回转期间更需谨慎,所有支出需留存司法文书证明必要性(如工人工资支付凭证)。
记住:公司有限责任是法律给股东的"保护伞",但当你把公司当"提款机",法院就会掀翻这把伞。建筑、贸易等行业工程款动辄百万,更需规范财务流程——毕竟,今天转走的50万,明天可能要你用房产、存款甚至养老金来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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