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收代付款项需谨慎,避免卷入不当得利纠纷-枝江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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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3)鄂0583民初2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X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系荆州市普通公路养建一体化项目的承包人,XXXXX(以下简称丁公司)系该项目的分包单位,刘某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021年6月1日,湖北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碎石及石粉买卖合同》;2021年9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碎石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和丁公司供应碎石。2020年6月18日,枝江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山渣石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山渣石;2022年1月1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碎石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丙公司供应碎石。
2021年4月13日,XXX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XXXXX项目部、荆州市XX建材经营部、乙公司及材料供应商在XXXXX一分部召开XXX国道改扩建工程协调推进会,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工程进展滞后,3家材料供应商垫资较大影响施工,责任在于XXXXX项目部资金拨付预判不足;项目部应确保2021年9月底前支付XX区材料欠款的70%,余款于2021年年底付清。同日,XXXXX项目部召开解决乙公司欠款问题会议,约定:根据业主拨款情况分批支付,对402万元欠款分阶段补偿财务费用;乙公司欠款由XXXXX荆州项目部代付。
因丁公司账户问题无法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宇与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刘某协商通过甲公司"过账",并取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刘某宇向丁公司出具领款单,载明"2022年1月11日领取X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枝江某公司材料款160万元,此款项与付甲公司碎石款无关",刘某签注"情况属实"。当日,XXXXX以甲公司为收款人签发16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发现该款项被丙公司记在其名下,遂起诉要求乙公司和刘某宇返还不当得利16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乙公司取得160万元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就像"好心帮忙反被讹"——湖北某公司只是答应让枝江某公司通过自己账户"走个账",结果160万元被记在自己名下,起诉要钱反而败诉。问题出在哪儿?
关键败因很简单:企业当"过账中间人"却没留"护身符"!
- 口头答应埋隐患:甲公司仅口头同意"过账",未签书面协议明确这是代收代付行为。就像借车给别人开却没写借条,出事时说不清。
- 财务记录"混账":甲公司收到汇票后直接转给乙公司,但账目未标注"代收款项",导致丙公司误以为是付给甲公司的货款。相当于替人收了快递,拆开后放进自家仓库,最后说不清是谁的东西。
- 证据准备"一边倒":乙公司拿出了合同、会议纪要、领款单、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而甲公司只有汇票背书记录,无法证明款项归属。就像打官司时对方带了一箱证据,你只有半张纸。
给企业的三条"避坑指南":
✅ 不签协议不"过账":若合作伙伴因账户问题要求通过你公司转账,必须签订《代收代付协议》,写清楚三点:
- 款项真实来源(如"系丁公司支付乙公司的货款")
- 你只是"二传手"(明确约定"不享有款项所有权")
- 转账时效和凭证留存要求(例:"收到后24小时内转出,保留双方确认记录")
✅ 财务记账要"贴标签":收到代收款项时,务必在记账凭证备注栏注明"代收代付款(附协议编号)",与公司营业收入严格区分。就像快递柜要写清"转交张三",不能直接写"已签收"。
✅ 全程留痕防"甩锅":
- 沟通阶段:用微信/邮件确认"本次转账为代付行为,与我司货款无关"(避免仅口头沟通)
- 转账阶段:要求付款方出具《代付确认书》,收款方签收时注明"确认收到代付款"
- 对账阶段:定期与上下游企业核对代付账目,避免像本案中"对账才发现问题"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觉得"过账是小事,帮忙而已",但一旦涉及大额资金,可能被卷入三方甚至多方债务纠纷。本案中甲公司若在转账前要求丁公司、乙公司共同签署《三方代付确认函》,就能避免这场官司。记住:商业社会没有"顺手的事",只有"规范的事"——规范操作看似多花5分钟,却能省去后续500天的官司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