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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签书面合同且对账不严谨将导致货款纠纷个人独资企业主及配偶需担责-天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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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181民初108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扬州某越电子厂自2017年7月份起向原告天长某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风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所购风机由原告负责送货上门,一般在原告催要货款时被告支付部分货款。2020年1月21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2,922元,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奇的妻子彭某明在对账单上签字予以了确认。
对账之后,原告又根据被告方的需要在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向被告供货价值122,890元。被告王某通过微信于2020年5月5日、2021年2月10日转账给彭某明共计24,500元;通过农业银行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8日转账给彭某明共计83,300元(其中2020年1月21日转账34,300元)。2021年2月10日王某奇向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风机退货如下:①5012风扇共计伍万叁仟贰佰叁拾玖只(小写53239只)②6015风扇共计伍仟零玖拾叁只(小写5093只)";2022年1月27日王某奇向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某越退风机退50风机贰万伍仟伍佰壹拾捌只(小写计25518只)退60风机壹仟柒佰叁拾陆只(小写1736只)"
另查明,被告扬州某越电子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2月6日成立,被告王某为该企业的投资人。被告王某、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1年4月6日登记结婚。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扬州某越电子厂需向天长某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588.92元及逾期利息;王某、周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企业还不上钱,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王某、周某用个人财产偿还)。

三、案例核心风险提示:三招避免"货款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很多老板觉得:"都是老熟人,口头说说就行""小生意不用搞那么复杂",结果最后不仅钱没要回来,还连累家人背上债务。给大家划重点:

1. 不签合同=给纠纷埋雷

本案最致命的问题——双方居然没签书面合同!风机型号、价格、质量标准、退货规则全靠"嘴上说"。结果被告说"原告送的都是坏风机",却拿不出证据;原告想索赔质量问题损失,也因无合同约定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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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账马虎=自掏腰包补窟窿

双方在2020年1月21日对账确认欠款14.2万元,但当天王某转账的3.43万元是否计入成了大麻烦。法院认为:对账时的付款必须当场核销,否则要么已包含在对账金额中,要么需额外开收据。因被告拿不出证据,这笔钱没被扣除,等于白送了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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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独资企业=全家财产当"人质"

被告扬州某越电子厂是王某的个人独资企业,且其丈夫周某也参与签收货物。法院直接判决:王某、周某要用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没钱还,原告可以查封王某家的房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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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企业家的真心话

做生意就像过马路——规则看似麻烦,但能保你平安。本案中双方本是长期合作伙伴,就因几个"没想到":没想到没合同会扯皮、没想到对账会漏款、没想到退货没定价会吃亏,最后对簿公堂还连累家人。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会不会发生",而是"何时发生",提前防范的成本远低于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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