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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优先,出资期限未到股东无需提前出资 - 天长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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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22)皖1181民初137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5月29日,吕某、田某、杨某、伍某4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教育培训学校,田某与杨某出资45000元,吕某与伍某出资30000元。2018年8月20日,天长某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设立完成,公司章程约定出资额吕某20000元、田某30000元、杨某30000元、伍某20000元,出资期限2058年12月31日。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天长某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吕某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原告要求田某支付45000元出资款及利息的诉求被全部拒绝,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牢记这3个教训
这个案子表面是“股东该出多少钱”的小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踩的“坑”——混淆公司成立前的口头/书面协议和成立后的法定章程。法院判决一针见血:公司一旦注册,公司章程就是“最高法则”,之前所有合伙协议自动失效

为什么原告会败诉?关键就三点:

  1. “说好的钱”不作数,白纸黑字的章程才管用
    4个人最初签协议说田某要出45000元,但公司注册时章程写明他只出30000元、2058年才到期。法院认为:公司成立后,一切以章程为准。就像结婚前的情书不能当离婚协议用——企业千万别以为“当初口头约好”就能事后翻旧账!

  2. 出资期限没到,股东绝不“提前买单”
    原告急着要钱,因为公司缺钱倒闭了。但法院明确:除非公司破产或债务压顶(比如欠债还不起),否则不能逼股东提前出资。本案中公司只是经营不善,没到“加速到期”的红线。企业主常犯的错:一缺钱就找股东“救火”,却忘了查章程——期限就是期限,法律不认“情急之下”

  3. 实物出资要留痕,否则等于没出
    田某辩称用地板、空调等材料抵了出资,但只提供了零散收据,原告又不认账。法院没采纳,因为实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专业评估。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就是“好心帮忙”:股东塞来几台电脑当投资,既没写清单也没验资,最后闹翻时全成“糊涂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为什么这类纠纷90%发生在小公司?
因为创业初期总图省事:用微信群聊代替正式协议、让亲戚“随便垫点钱”当投资……但法律只认“程序正义”。等公司一出事,所有“好商量”都变成“没证据”,股东反目时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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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人名及企业名已做匿名化处理,核心法律逻辑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