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代偿后追偿权获支持但高利息约定被法院调整-宿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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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皖1302民初952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17日,宿州兆某汽车有限公司(保证人、经销商)与胡某(承租人、抵押人)、宁国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人、抵押人、落籍公司)、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抵押权人)签订《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根据胡某的要求,以售后回租方式购买一辆车牌号为皖PB××**的汽车后出租给胡某使用,由胡某支付租金。合同约定租赁本金231250元,初始租金46250元、计息本金185000元;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月利率7‰,租金按月等额支付。
同日,宿州兆某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与胡某(丙方、承租人)、宁国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乙方、车辆挂靠公司)、胡某(乙方)签订《租后管理合同》,约定甲方为丙方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提供保证,乙方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若丙方未支付代偿款,甲方有权追偿代偿款、利息(按LPR四倍计算)及律师费等;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之日起三年。
后因胡某、宁国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宿州兆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出租人支付代偿款166933.28元。经催要,胡某仅支付30000元,剩余136933.28元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胡某支付宿州兆某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136933.28元及利息(按LPR二倍计算,非原告主张的四倍)、律师费4000元;宁国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利息按LPR四倍计算的主张)。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问题:代偿后追偿权虽受保护,但“高利息”约定可能成“纸老虎”
本案看似简单,却暗藏企业常踩的“坑”:宿州兆某汽车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偿后,本以为能按合同约定的LPR四倍收利息,结果法院只支持了二倍。为什么?因为《民法典》规定,违约金或利息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认为LPR四倍(约14.8%)远超企业实际资金损失(通常按LPR一至二倍计算),属“变相高利贷”,依法调整为二倍。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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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不是“想写多狠就多狠”
很多企业觉得:“合同是我写的,利息当然我说了算!”但法律有底线。本案中,原告约定LPR四倍利息(远超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结果法院直接“砍半”。风险提示:约定违约金/利息时,务必参考司法实践标准(目前一般不超LPR四倍,但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灵活调整)。建议企业:- 利息上限参考LPR的1.5-2倍(如合同签订时LPR为3.45%,则年息6.9%-6.9%较稳妥);
- 在合同中补充“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表述(例如:“若约定利息高于实际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避免条款被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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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不是“走过场”,而是“救命绳”
本案原告能胜诉的关键,在于《租后管理合同》明确约定了宁国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胡某的连带反担保责任。否则,若胡某无力还款,原告只能“自认倒霉”。风险提示:-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有效反担保(如房产抵押、其他企业连带保证);
- 反担保合同要写清“保证范围”(代偿款、利息、律师费等)、“保证方式”(必须写明“连带责任”)和“保证期间”(建议覆盖主债务履行期满后3年);
- 切忌口头约定!本案中宁国市旭某公司因未到庭抗辩,直接“躺平”担责,反衬出书面证据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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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不当可能“反噬自身”
被告抗辩称原告“上门堵车、恐吓亲友”,虽因未到庭未被采纳,但若证据确凿,企业可能面临侵权赔偿。风险提示:- 催收必须合法文明:禁止骚扰第三人、威胁人身安全;
- 保留催收记录:用书面函件、短信、邮件等留痕,避免口头催收无证据;
- 莫因“着急回款”踩红线:本案中若原告催收手段违法,可能反赔被告精神损失费。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约前:让律师审核合同,重点检查利息、违约责任、担保条款是否“踩雷”;
- 履约中:每月核对付款记录,发现逾期立即书面提醒(留存证据);
- 出事后:代偿后3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明确追偿金额和期限,避免“口头催收无效”。
记住:法律保护“合理维权”,但不纵容“过度主张”。合同写得再漂亮,若条款违法或证据缺失,胜诉也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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