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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失控企业埋单60余万-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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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97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0年8月19日,合肥某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郞溪县绕城快速通道二期道路工程施工权,设立合肥某路公司郞溪县建平大道(十字段)项目经理部。2013年10月22日,该公司与安徽某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工程交给后者施工,后安徽某乐公司又将工程交给林某施工。2015年10月12日,林某向安徽宁国某合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欠条,欠水泥款271213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并加盖项目部印章。2015年10月10日,项目部与安徽宁国某合公司签订《水泥销售合同》,约定供应水泥,价格为每吨247-255元。合同签订后,安徽宁国某合公司多次供应水泥至工地(货款总计746299.54元),最后送货时间为2016年2月6日,由汪某功、袁某祥在运输单上签名。陈登峰、刘华苏等人先后向安徽宁国某合公司转账付款共计40万元。合肥某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林某是实际购买人,应追加其为被告;且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定:袁某祥签收货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看起来像代表公司),项目部印章真实有效;被告未证明印章系私刻,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合肥某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宁国某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17512.54元,并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印章和人员管理是关键

这起案子看似是“供货欠钱”的普通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踩的“坑”:项目部印章失控,企业稀里糊涂背债务。原告只和“林某”打交道,被告却要赔60多万,为什么?关键两点:

  1. “小人物”签收变“公司责任”
    项目部的汪某功、袁某祥等人签名收货,法院认定他们“看起来像公司员工”(汪某功的资质证书登记单位就是被告),所以企业得认账。现实中,很多企业把项目外包给包工头,却让包工头用项目部印章签合同、收货。一旦包工头跑路或赖账,供应商直接找你——因为你放任“项目部”这个“马甲”被滥用。
  2. “公章真假难辨”企业自认倒霉
    被告辩称项目部印章是林某私刻的,但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认定“你没管好印章,就得负责”。企业常以为“印章真假能鉴定”,但诉讼中若不主动申请鉴定,等于默认真实。更麻烦的是,如果印章长期被项目部使用(如转账时财务陈某峰用公司账户付款),法院会认为企业默认了印章效力。

企业防坑指南(三招避雷)

最后提醒:诉讼时效不是“救命稻草”。被告辩称“4年前供货,现在起诉超时”,但法院说“没约定付款时间,从起诉日算利息”。企业以为“拖过3年就安全”,实则大错特错——只要没明确约定付款日,供应商随时能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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