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按时发工资要付经济补偿金-南陵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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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皖0223民初241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于2017年9月18日入职南陵县某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校车驾驶员工作。2020年8月31日,双方才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年工资35000元)。2021年4月29日,王某与其他14名员工共同向公司提交《要求书》,要求5月5日前结清3月份工资和寒假工资,否则5月6日不到岗。5月6日早上王某未到岗,但当日下午去公司要求上班,公司却让其“待岗等待处理”。5月7日,公司决定对王某“按旷工罚三倍工资600元,扣光学期满勤奖和安全奖”。5月8日,公司补发了寒假工资1500元。5月20日,公司以“旷工属严重违纪”为由开除王某,并于5月28日召开职工大会通报。5月31日,公司发放4月份工资时,擅自扣除了4月、5月、6月的社保费,仅发621元。王某主张公司应补发4月工资差额2296元和5月1日-5日工资485元,合计2781元。
法院判决:公司需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2781元和经济补偿金11668元,但驳回了王某关于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的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员工“维权成功”,实则暴露了企业管理的致命漏洞。作为企业主,您可能觉得“工资晚发几天没关系”“社保扣一下能省事”,但法院的判决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的“小问题”,随时可能让企业付出双倍代价!
风险一:工资拖欠=白送经济补偿金
公司5月8日才发2月份寒假工资,5月31日才发4月份工资(还扣了后续社保费),法院直接认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员工因此离职的,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工作近4年,公司赔了1.1万余元)。
企业怎么办?
- 工资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最迟不能超过次月5日(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特殊情况需延迟发放的,必须提前书面说明并取得员工签字同意;
- 切记:扣社保、罚款等操作不能直接从工资里“动手脚”,必须单独列明依据。
风险二:社保操作不当=工资白扣还倒贴
公司把5月、6月的社保费从4月工资里扣除,法院明确指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社保是企业法定义务,即使员工同意“未来月份预扣”,也属无效约定,反而构成拖欠工资。
企业怎么办?
- 社保必须当月缴纳,不能跨月预扣或补扣;
- 员工离职时,当月社保仍需缴纳,可从最后工资中扣除个人部分,但企业承担部分必须自掏腰包;
- 重要提示:补缴社保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但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可能面临补缴+罚款。
风险三:解除合同“走捷径”=赔钱又丢理
公司开除王某时,仅在工作场所贴了会议记录,却未证明已“书面告知本人”。若无法证明员工收到解除通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
企业怎么办?
- 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送达员工(微信、邮件需保留截图+公证);
- 规章制度要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员工签字确认培训记录);
- 血泪教训:本案中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本应赔双倍工资,但因员工超1年仲裁时效才逃过一劫——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企业更不能指望员工“忘记维权”!
给企业的真心话
很多老板觉得“劳动纠纷是小事”,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慌了神。其实防范风险很简单:工资按时发、合同及时签、制度公示全、解除程序严。但这“简单四步”,却需要专业法律人帮您把关——否则一个疏漏,可能让企业多赔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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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基于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改编,核心法律观点已通过专业校验。企业具体操作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