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采购材料企业必须担责,莫让 帮忙付款 变 债务认可 -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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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56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了"庐江县柯坦镇城池等3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柯坦镇境内,陈某负责工程具体施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向江某经营部购买黄沙、水泥等建材用于施工。2016年8月6日,双方结算并出具收据,陈某、宋某玲在收据上签字。收据内容收款事由欠江某黄沙、水泥,金额164791元,科目为高标准农田整治。2018年2月12日,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婷向江某转账85000元(银行汇款),余款79791元至今未付。庐江县柯坦镇城池等3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目前未完成工程及财务审计,工程款也未支付完毕。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洲公司(原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向江某经营部支付剩余材料款79791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驳回江某经营部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企业必须重视的5个管理漏洞
这个看似简单的"买黄沙欠款"案件,却让安徽某洲公司白白损失近8万元。许多老板看完后可能觉得:"又不是我亲自签的字,凭什么要我赔?"但法院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企业设立项目部对外开展业务,项目部人员的行为企业必须负责!以下是本案揭示的5个关键风险点,企业务必警惕:
1. "项目部没人签字盖章"不是免责理由
本案中,安徽某洲公司辩称:"陈某、宋某玲不是我公司员工,收据上没有公司盖章,所以不关我事。"但法院认定:既然你是工程中标单位,项目就在你名下施工,项目部人员以项目名义采购材料,即使没有盖章,只要用于工程建设,企业就要承担责任。企业启示:设立项目部必须明确人员身份,所有项目部人员应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或授权书,严禁"影子项目部"!
2. "法定代表人帮付款"等于自认债务
最致命的是,安徽某洲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婷曾转账8.5万元给供应商。公司辩称"这是帮朋友转的款",但无法证明其他交易关系,法院直接认定这是对债务的认可。血的教训: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账户向供应商付款,必须备注"代付"或"试用款",并立即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否则系统记录将成为铁证!
3. 没有原始送货单=败诉一半
江某经营部拿不出原始送货单,只有一张结算收据。但法院采信了项目会计宋某玲的说明:"送货单已收回汇总"。这意味着企业若不规范管理收货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供应商的单方陈述也可能被采信。实操建议:建立"三单匹配"制度——采购单、送货单、验收单缺一不可,且必须由公司指定人员签字,项目部人员无权单独签收!
4. 分包工程不签合同=自找麻烦
安徽某洲公司声称"工程已转包给陈某",却拿不出任何分包合同。法院因此认定陈某是代表公司履职。关键提醒:即使实际由他人施工,也必须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材料采购由分包方自行负责",并留存付款凭证。口头分包等于没分包!
5. 公司改名≠债务消失
本案审理期间,安徽鼎邦路桥公司更名为安徽某洲公司。但法院明确:公司更名不影响原有债务,新公司必须"全盘接手"。风险提示: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时,务必同步清理债权债务,避免"新瓶装旧酒"惹上陈年旧账。
企业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 项目部"三必须":必须备案项目人员名单、必须公示授权范围、必须使用带公司LOGO的专用收货单
- 付款"两原则":向陌生账户付款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合同依据;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绝不代付工程款
- 凭证"零容忍":没有公司指定人员签字的送货单,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很多企业总觉得"打官司是小概率事件",但本案中安徽某洲公司仅因8.5万元付款就背上近8万债务,加上诉讼费、利息实际损失超10万!与其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钱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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