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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解除后拒不配合办理解除手续将被法院强制履行-界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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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282民初54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3年6月23日,姚某、张某与界首某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3062300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该公司建设的大唐国际城第3幢1单元7层1-703号房,房屋价款为373262元。合同签订后,姚某、张某按约定付清了房款,但界首某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交房。姚某、张某向界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界首某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需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该判决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后生效。2018年1月9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确认界首某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由于原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需姚某、张某配合办理合同解除登记手续,但两人拒绝协助,导致界首某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法重新销售房屋,故该公司起诉要求两人配合办理解除手续并赔偿损失38072元。

法院判决:姚某、张某须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协助界首某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登记手续;但驳回了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理由是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此项责任。

三、核心观点:合同解除后必须主动配合后续手续,否则企业将陷入被动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一旦解除,双方都有义务“善后”,不能以为付完钱就万事大吉

界首某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明明已经按法院判决退还了房款,却因为买方不配合办理解除备案手续,白白损失了几年的房屋销售机会。为什么?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部门备案后,解除合同必须双方共同申请才能注销备案。如果一方“玩消失”或故意拖延,另一方就无法重新卖房,损失会越滚越大。更关键的是,法院明确说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提前约定“不配合的赔偿标准”,就算你实际损失很大,法院也不会支持索赔(比如本案中38072元的损失诉求被驳回)。

对企业来说,这三大风险必须警惕:

  1. “善后义务”容易被忽视:很多企业以为合同解除=纠纷结束,其实这只是第一步。后续的备案注销、产权返还等手续,都需要对方配合。一旦对方不合作,企业只能像本案原告一样,再花时间打官司逼对方履行。
  2. 口头承诺不顶用,必须白纸黑字:本案中,界首某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损失,但因合同没写“不配合要赔钱”,法院直接不认。现实中,企业常因“关系好”或“怕麻烦”省略这类条款,结果吃哑巴亏。
  3. 时间拖得越久,损失越大:从2018年执行结案到2020年起诉,两年间房屋无法转卖,房价波动、资金占用等隐性损失远超索赔金额。企业若不及时行动,可能“赢了官司却亏了钱”。

防范建议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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