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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按日分别计算-界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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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82民初64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8月14日,肖某与界首市创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御景庄园"15幢1单元5层502号房屋,总价款689903元。合同约定界首市创某有限公司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肖某交付该商品房,并在交房后90日内为肖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肖某按约支付了房屋价款。2020年5月5日,肖某实际接收房屋,但至起诉时仍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

法院判决:界首市创某有限公司需支付肖某逾期办证违约金72164元(计算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5日),同时驳回了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法律观点:按日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不是从违约行为结束时统一计算,而是从每一日分别起算!这意味着购房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只有"三年有效期",超过三年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特别注意以下风险点:

1. "拖一拖"可能变成"大窟窿"

很多企业认为"违约金是小钱,晚点处理没关系",但本案中,企业因逾期办证需支付数万元违约金。更关键的是,企业以为"三年前的违约金都过期了",但法院只支持了近三年的违约金(2020年9月19日之后的),而2020年9月18日之前的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如果企业能及时处理,本可避免大部分赔偿。

企业应对

2. 疫情不是"万能挡箭牌"

被告公司辩称"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责任",但法院仅酌情扣除了46天(约1.5个月)。这说明:

企业应对

3. 合同条款设计是"防火墙"

本案中,因合同明确约定"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企业无法推脱。但很多企业合同存在漏洞:

企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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