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未明确定义电动车属性保险公司拒赔失败-枝江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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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583民初88号
审理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5月3日,王某龙与枝江农某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50000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36个月。2017年5月24日,枝江农某行向王某龙放款150000元。次日,王某龙在某人寿保险投保“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1年,保险金额150000元,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枝江农某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则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凭证上虽有“投保人声明”栏,但王某龙未勾选任何选项,仅签名确认。
2017年12月27日,杨某驾驶出租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在该车道内逆向行驶的王某龙驾驶的无号牌“欧派”牌二轮电动车(载何某玉)相撞,造成王某龙死亡、何某玉受伤。经鉴定,该电动车属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交警认定:杨某未在机动车道行驶且闯红灯,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龙无证驾驶、逆向行驶且未戴头盔,负次要责任。
2018年4月,枝江农某行申请理赔,某人寿保险以“王某龙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枝江农某行起诉要求赔付15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某人寿保险赔付150000元保险金。某人寿保险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最终,某人寿保险需向枝江农某行支付150000元保险金。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想用“无证驾驶机动车”当理由拒赔,但法院不买账,硬是判保险公司赔钱!核心问题在于——保险合同里的“机动车”到底包不包括电动车?保险公司没说清楚,更没跟投保人讲明白,结果自己“栽了跟头”。
为啥这么说?法院查得很透:
- 条款写得模糊,责任在保险公司。合同里只写“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不赔”,但没说明电动车算不算机动车。普通人买车时,谁会想到自己买的电动车被鉴定成“摩托车”?王某龙肯定不知道,保险公司也没特意提醒他“这车算机动车,无证开就不赔”。按法律,这种模糊条款要往对投保人有利的方向解释。
- 事故原因扯不上“无证驾驶”。交警都认定了:事故主因是出租车司机乱开,王某龙的无证行为只是“加重后果”,不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保险公司拿这点当拒赔理由,纯属“甩锅”。
- 电动车身份认定有门道。法律上,电动车一般算非机动车,除非厂家能证明它“超标”(比如速度太快、太重)。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这车超标,就硬说它是机动车,法院当然不认。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合同条款别“玩文字游戏”,否则赔钱又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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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保险公司(或卖保险的企业):
别以为合同写得越复杂越能“保护自己”。像“机动车”“意外伤害”这种关键词,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具体包括哪些车?电动车什么情况算机动车? 投保时还得手把手跟客户说明,比如让客户在合同里勾选“我已知晓电动车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光签名没用!否则一出事,法院直接判条款无效,该赔还得赔。 -
如果是银行、贷款公司等合作企业(如枝江农某行):
你们常要求客户买保险来“兜底”贷款风险,但别光看保险公司拍胸脯。签合作协议前,一定查清保险条款是否清晰:比如免责情形有没有列全?电动车这类常见问题怎么处理?万一保险公司耍赖,你们作为受益人可能拿不到钱。学学枝江农某行——他们敢告上法院,就是因为合同里明确写了“第一受益人是银行”,而且保险公司自己没把条款说明白。
一句话总结:合同是企业的“护身符”,但护身符要“念对咒语”。模糊条款=埋雷,明确约定=省心。日常签合同时,多问一句“这句话普通人能看懂吗?”,就能省下百万赔偿金!下次再遇到类似纠纷,别慌,先看条款写没写清楚——写不清?那风险大概率在对方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