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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时未审慎核损将承担部分损失风险-宜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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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18)鄂05民终627号
审理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2月6日,魏某驾驶胡某所有的牌号为鄂E×××××别克轿车在宜昌市××岗区城乡路高速下桥路段与刘某驾驶的鄂E×××××奔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经交警认定魏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在枝江某财保险公司为其奔驰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并附加不计免赔率。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依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宜昌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7876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宜昌某仲裁委员会裁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刘某车损178760元,并负担5575元仲裁费的70%,计3902.5元。后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保险赔偿款178760元,并支付了3902.5元仲裁费。此后,保险公司向魏某、胡某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二人支付178760元的赔偿款及仲裁费3902.5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魏某需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及仲裁费共计127863.75元(即总金额的70%),胡某在交强险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要自行承担30%的损失。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普通案件,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风险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若不审慎核损,反而可能"好心办坏事",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让我们用大白话说清楚发生了什么:
刘某的奔驰车被魏某撞坏了,刘某在保险公司买了车损险,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直接接受了仲裁裁决,赔了17万多元给刘某。赔完后,保险公司转身去找魏某要钱,说"这钱本该魏某赔,你赔给我吧"。结果法院说:保险公司你自己也有责任,30%的损失你自己承担!

为什么呢?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犯了三个"低级错误":

  1. 没叫上责任方:仲裁时没通知魏某参与,让魏某没法对车损评估提意见
  2. 没好好看账单:评估报告明显不合理——一辆用了6年的二手奔驰,却按全新零件价格赔偿,还没扣减旧零件残值
  3. 没留后路:等保险公司想追偿时,刘某已经把车卖了,魏某想重新鉴定都找不到车了

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太"马虎",没尽到审慎义务,所以30%的损失自己扛。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理赔不是终点,而是起点
    特别是当事故由第三方造成时(如供应商运输中损坏货物、合作方操作失误导致损失),您将来可能需要向对方追偿。理赔时就要想到这一步!
    企业怎么做:建立"理赔-追偿"联动机制,对可能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案件,理赔前先联系责任方确认损失。

  2. 别当"甩手掌柜",损失要亲自核实
    案例中保险公司直接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提交的评估报告,就像您买东西不验货就付款,出问题只能自己认栽。
    企业怎么做

    • 对5万元以上的大额理赔,必须安排专业人员现场勘查
    • 要求提供维修发票、旧件照片等完整证据链
    • 对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索赔(如本案按新车价赔旧车),必须启动二次评估
  3. 关键证据必须"锁死"
    本案最致命的是车辆被转卖,导致无法重新鉴定。就像工地发生事故后,您没保存现场照片,等打官司时对方说"哪有这事"。
    企业怎么做

    • 立即封存事故现场(拍照录像)
    • 对易灭失证据(如损坏设备、货物)要求双方签字确认
    • 在理赔协议中加入"保留向第三方追偿权利"条款
  4. 给责任方"说话"的机会
    保险公司没通知魏某参与仲裁,相当于没给人家申辩权。这就像您处罚员工前不听解释,最后处罚决定可能被推翻。
    企业怎么做

    • 向第三方追偿前,先发送书面《损失确认函》
    • 留足7天异议期,保存邮寄凭证
    • 对争议金额,主动提议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

特别提醒非保险企业
如果您是经常需要向客户/合作方追偿损失的企业(如物流公司、建筑公司、设备租赁商),更要重视这个风险!当客户损坏您的设备时:
✅ 错误做法:直接按自己估价索赔 → 可能像本案保险公司一样败诉
✅ 正确做法:
① 24小时内现场取证
② 邀请对方共同确认损失
③ 签署《损失确认单》再维修
④ 保留所有原始凭证

记住:赔得爽快,追得艰难;审得仔细,追得顺利。企业在处理各类赔偿事务时,千万别为图省事跳过关键步骤,否则省下的小功夫,可能变成后期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