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致死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枝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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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583民初9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7年11月11日,蒋某德在枝江某人寿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以妻子易某芳为受益人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约定:若蒋某德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赔付基本保险金额10240元;若因意外伤害身故并在180日内死亡,则赔付八倍金额(81920元)。2016年8月29日,蒋某德又为全家三人投保了“全家福(D款)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额为意外伤害30000元、意外医疗10000元,每人限额分别为10000元和3333元。
2016年9月6日,蒋某德因牙痛在董市向某新口腔诊所拔牙,术后出现伤口渗血,经枝江市人民医院、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12日死亡。枝江市卫生健康局出具《医疗争议责任认定书》,认定诊所拔牙前未做血常规检查,存在过错,需承担同等责任。蒋某德抢救花费11986.97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5329.7元,自付6657.27元。
蒋某德去世后,易某芳申请理赔:
- 对第一份保险,保险公司仅按疾病身故标准赔付10240元(应为八倍的81920元);
- 对第二份保险,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意外身故金10000元和医疗费3333元。
法院判决:枝江某人寿保险支公司需向易某芳支付85013元(包括第一份保险的七倍差额71680元、第二份保险的意外身故金10000元及医疗费3333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小意外”,却让保险公司多赔了7万多!核心问题在于:医疗过错导致的死亡,是否算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法院明确说“算”——因为蒋某德的死亡源于诊所未做血常规检查的过错操作(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完全符合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作为企业,尤其是保险、医疗等服务行业,这类风险极易被忽视。日常经营中,如果合同条款模糊、理赔审核草率,企业可能像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一样,从“拒赔”变成“多赔还丢口碑”。给大家三点实用建议:
1. 合同条款必须“说人话”,别让定义成“模糊炸弹”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定义了“意外伤害”(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但未具体说明“医疗过错是否属于意外”。结果,当诊所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时,企业误判为“疾病身故”,引发纠纷。
企业怎么做:
- 在合同里用大白话解释关键术语。比如写明:“医疗过程中因医生操作失误、器械问题等导致的伤害,属于本合同的意外伤害”。
- 涉及专业领域(如医疗、工程)时,提前咨询律师,把常见风险场景写进条款。别等到出事才“拍脑袋”解释!
2. 理赔调查要“刨根问底”,别光看表面原因
保险公司直接认定“蒋某德死于脑出血=疾病身故”,却忽略了死亡根源是诊所未做血常规检查。枝江市卫生健康局的认定书直接推翻了这一判断——过错在诊所,而非患者自身疾病。
企业怎么做:
- 建立理赔“双查机制”:既要查患者病历,更要查第三方责任(如诊所、工厂的操作记录)。
- 保留完整证据链:像本案中卫生健康局的《责任认定书》就是关键证据。企业平时处理客户投诉时,别急着和解,先固定书面证据(比如让责任方签协议、保存监管部门文件)。
3. 别拿“其他保险已赔”当挡箭牌,自付部分照样要赔
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已有其他保险报销,不该再赔”,但法院发现:患者自付6657.27元,远超保险限额3333元,企业仍需赔付。
企业怎么做:
- 理赔时主动核实客户自付金额(比如要求提供医疗费分割单),别假设“别人赔了你就免责”。
- 在合同里明确写清:“若存在多重保险,本公司仅赔付客户自付且未获补偿的部分”。这样既合法,又避免纠纷。
最后划重点:企业常以为“合同写了就行”,但真正出事时,法院看的是“实际发生了什么”。枝江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风险不在条款多复杂,而在企业是否真正理解业务场景。下次签合同时,多问一句:“如果客户因第三方过错受伤,我的条款能cover住吗?” 省下一次诉讼,就是省下几十万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