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签约音集协不等于版权无忧,这些歌曲仍要单独授权 - 马鞍山著作权侵权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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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19)皖05民初17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9日,北京天某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最初的信仰》《舍不得》等12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了登记,载明著作权人是北京天某公司。2017年10月15日,北京天某公司与重庆索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将包括上述12部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永久转让给重庆索某公司。2018年11月12日,公证人员到和县某声飚歌城(经营者为许某柱)的包间,对其点播《最初的信仰》等12首歌曲的过程进行了拍摄取证。经比对,其中10首歌曲与重庆索某公司提供的正版作品音源、音像一致。
和县某声飚歌城辩称,其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签订了许可协议并缴费,主观无过错,不应赔偿。但法院查明,音集协的授权范围未包含涉案10首歌曲。
一审判决和县某声飚歌城立即停止侵权、删除10首涉案歌曲,并赔偿重庆索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000元。和县某声飚歌城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签约集体管理组织≠万事大吉!
这个案子给KTV老板们敲响了警钟:即使你每年给音集协交了版权费,也可能因播放“漏网之鱼”歌曲被告上法庭! 为什么?
- 集体管理有“盲区”:音集协只管理部分歌曲(比如热门新歌或老歌),但像本案中《最初的信仰》等作品,版权方并未授权给音集协。KTV以为“一揽子缴费”就全覆盖,结果播放了未授权歌曲,照样侵权。
- “已缴费”不等于“无过错”:法院明确说,缴费只能证明你用了音集协管理的歌,但不能免除你对其他歌曲的审查义务。就像你租了正版电影库,却偷偷加播盗版片,当然要担责!
- 赔偿标准不低:本案仅10首歌就赔3000元,若大规模侵权(比如曲库有上千首未授权歌),可能面临数万元甚至更高赔偿,还可能被强制停业整改。
企业如何自保?3招防“踩雷”
- 查清“谁管歌”:签约音集协时,务必索要完整歌曲清单(别只看合同总价!),定期核对KTV点歌系统里的歌曲是否在清单内。
- 建立“版权台账”:对非音集协管理的歌曲(如独立音乐人作品),单独联系版权方签约。建议每季度清理一次曲库,删除无授权歌曲。
- 留好“证据链”:保留缴费凭证、授权文件、歌曲来源证明。万一被诉,这些能帮你减少赔偿(像本案被告因拿不出授权证据,直接输了官司)。
小贴士:别以为“行业惯例”=合法!近年类似诉讼激增,很多KTV因疏忽栽了跟头。早一天排查风险,就少一天睡不着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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