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保证金被扣后应及时向购房者追偿否则利息损失从起诉日算起-和县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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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皖0523民初456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月22日,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王某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王某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第21号楼2单元403号房,房屋总价款为538755元,其中首付188755元,余款35万元办理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在开发商为购房者承担借款阶段性担保期间,若购房者未按期还款导致开发商损失,一切责任由购房者承担。合同签订后,王某、王某双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开发商也交付了房屋。但王某、王某双在偿还贷款时出现逾期,2016年6月30日,银行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担保协议,直接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扣划2141.31元用于偿还王某、王某双的贷款本息。
开发商起诉要求王某、王某双支付代偿款2141.31元、利息损失720.67元(从2016年7月1日开始计算)及律师费6000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王某双需向开发商支付2141.31元及自2024年10月8日(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但驳回了开发商关于此前利息损失和律师费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拖延症"风险——开发商明明在2016年就被扣了钱,却拖到2024年才起诉,结果白白损失了8年的利息!法院为什么只支持从起诉日开始计算利息?原因很简单:企业没及时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作为担保人替购房者还了钱,当然有权向购房者追偿。但关键点在于:企业必须在保证金被扣后主动"亮剑"。本案中,开发商无法证明自己曾通知王某、王某双或向他们催款,法院只能从起诉日(2024年10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换句话说,如果开发商在2016年扣款后立即发函催收,就能多拿8年利息(约700多元);如果当时还约定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也更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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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扣款即响应"机制
银行一旦扣划保证金,企业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如购房者),并保留邮寄凭证或短信记录。通知中明确写清"你方逾期导致我司损失XX元,请于X日内偿还,否则将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这一步看似麻烦,却能锁定利息起算时间,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 -
合同条款要"具体可执行"
本案开发商合同只写了"经济损失由购房者承担",但没明确律师费是否包含在内。结果法院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6000元律师费请求。正确做法:在合同中直接写明"因追偿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并约定计算标准(如"按欠款金额10%计算")。 -
别把"银行操作"当万能护身符
很多企业以为"银行直接扣钱=自动完成追偿",这是大错!银行扣款只是实现担保责任,企业仍需主动向债务人追讨。建议在财务系统中设置"担保代偿自动预警",一旦发生扣款,系统自动触发法务流程,避免因内部沟通不畅延误维权。
一句话总结:保证金被扣不是终点,及时追偿才是关键!企业要像追讨应收账款一样紧盯代偿款,否则时间拖得越久,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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