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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发包方需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含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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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8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4月,刁某借用安徽某春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中标清溪镇政府办公楼装饰项目。2016年4月28日,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安徽某春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控制价427188.06元,中标价410100.53元。同日,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春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410100.53元,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并明确变更工程需履行签证手续。安徽某春有限公司向刁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刁某处理工程事宜。
刁某于2016年5月2日开工,8月26日完工。施工期间,业主单位清溪镇党委开会同意增加墙面粉刷等工程量(原合同未包含)。工程完工后,各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业主已直接使用该办公楼。此后,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理由是“领导变动频繁,不愿签字审计”。2019年7月29日,刁某以安徽某春有限公司名义向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结算报告,法定代表人杨某龙签收后仍未处理。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73471.59元(含合同内变更、合同外增加及安装工程)。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外工程未履行变更手续,且鉴定面积计算有误,但双方最终确认了鉴定金额。
判决结果

  1. 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刁某工程款1173471.59元;
  2. 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刁某鉴定费26000元;
  3. 驳回刁某对安徽某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若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方必须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而不能以“合同无效”或“资质挂靠”为由拒付
本案中,法院明确两点关键规则:

  1. “借用资质=合同无效,但付款责任不消失”
    刁某作为自然人,借用安徽某春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并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法院强调,工程虽未验收却已实际使用(自2016年完工后一直由业主使用),根据司法解释,视为质量合格。因此,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必须按实际工程量付款,不能以“合同无效”推卸责任。

  2. “被挂靠公司不直接担责,发包方是付款第一责任人”
    安徽某春有限公司仅出借资质,未参与施工、未收到工程款,法院认为其只有在收到发包方款项后才需转付。因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付款,安徽某春有限公司无需直接向刁某支付。真正该付款的是发包方——含山某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非法律人士必看)

一句话总结:工程干完别“装失联”!交付即视为合格,拖着不审计只会让欠款越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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