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期间申报债权可保留反担保权利-广德破产债权确认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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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3)皖1882民初17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广德某公司、宣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由浙江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某设立或者控股的关联公司。2013年9月16日,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以房地产(评估价为900万元)作为招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向杭州裕鸿埠贸易有限公司授信1000万元项下所欠债务的抵押物。2014年11月20日,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宣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出具《反担保书》,为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债务为:杭州裕鸿埠贸易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借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3日。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厂房最高额900万元抵押,反担保人自愿就杭州裕鸿埠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提供抵押借款责任反担保。反担保人承诺,杭州裕鸿埠贸易有限公司在第1条所列债务到期前后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由反担保人先承担清偿责任,导致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承担的,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为此实际支付的款项,由反担保人担保债务人在七日内偿还,如逾期,反担保人还应担保赔偿每月2%的经济损失,反担保期限为2年。
2018年11月13日,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为杭州裕鸿埠贸易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代偿了4597553元。
由于卢某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根据东阳市政府通知,2015年3月6日,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向东阳市公安局进行了债权申报。2021年1月29日,东阳市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向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分配债权款321828.71元;2022年12月30日分配债权款45975.53元。
2019年10月25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2022年9月2日,管理人作出《通知书》,复核认为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责任已免除,对其申请的债权不予认可。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东阳某火腿有限公司对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为425万余元,并判决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核心观点:刑事案件期间如何保护反担保债权
您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您的企业替别人担保后,对方公司老板突然被抓了,您想追偿却发现对方公司也破产了,而且过了"保证期间",法院说您的债权无效了?这可不是开玩笑,现实中真有企业因此损失几百万元!
什么是"保证期间"?为什么这么重要?
简单来说,"保证期间"就是您向担保人追偿的"有效期"。就像牛奶有保质期一样,担保也有"权利保质期"。过了这个期限,即使您确实有权利,法院也不会支持了。最关键的是,这个"保质期"是固定的——不会因为债务人跑路、破产或者被抓而延长!
在本案中,东阳某火腿公司替别人还了459万多元后,按《反担保书》约定,它应该在2年内向反担保人广德某置业公司要钱。但问题是,反担保人广德某置业公司与债务人都是卢某控制的公司,而卢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东阳某火腿公司在2015年3月6日就向东阳市公安局申报了债权,但因为当时还没实际替别人还钱,一审法院认为这不算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
二审法院为何改判?关键点在哪?
二审法院作出了更合理的判决:虽然东阳某火腿公司在2015年申报债权时尚未实际代偿,但考虑到广德某置业公司与卢某刑事案件的紧密关联,这次申报应当视为对所有反担保人主张了权利!
法院认为:当反担保人与刑事犯罪主体是"一伙的"(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时,向东阳市公安局申报债权的行为,效力同样及于这些反担保人。这就像是您向"犯罪团伙"要钱,向警察申报一次就等于向团伙里所有成员都主张了权利。
企业必须知道的3个风险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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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实际代偿"后再行动
很多企业以为必须先替别人还了钱,才能向反担保人追偿。但本案告诉我们:在发现债务人可能出问题(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时,应立即向东阳市公安局申报债权,即使您还没实际代偿!这将成为日后证明您已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 -
"刑事案件处理期间"不是免责理由
不要听信"刑事案件处理期间不能起诉"的说法而放弃主张权利。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同样是有效的权利主张方式,可以中断保证期间的计算。 -
多渠道保留证据
除了向公安机关申报,还应通过发送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律师函等方式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并保留好所有证据。在本案中,如果东阳某火腿公司能证明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联系过广德某置业公司,可能一审就能胜诉。
特别提醒:
虽然本案中二审法院支持了债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高枕无忧。保证期间仍是法律红线,企业应尽量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多种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实践中,许多企业因为不了解这一规则,白白损失了数百万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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