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审查承揽人资质可避免雇员受伤责任-凤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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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421民初31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日,关某与凤台县某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关某包工包料、独立制作并安装该公司生产车间南侧的雨棚,施工中关某需确保安全,发生的一切人员和财物损害均由关某负责,与凤台县某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协议签订后,关某雇佣张某等人到该工地施工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关某未提供安全保护设施,张某在未佩戴安全设施的情况下登至三层脚手架作业时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30天,医疗费16627元由关某支付。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判决:关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66423元(已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凤台县某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工人摔伤找老板赔钱”的普通纠纷,但对企业来说,藏着一个关键风险点:把工程发包出去,企业就一定能甩掉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之所以判凤台县某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担责,核心在于两点:
- 合同写得“准”:协议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全归关某(承揽人),且企业只是“定作方”(发包方),不参与具体施工。
- 企业没“过失”:法院查证企业未在选任、指示上出错——比如关某有施工能力,企业也没瞎指挥。
但企业如果踩了这些“坑”,照样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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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1:随便找人干活不查资质
本案中,关某是包工头,法院没发现他“没资质”的问题。但如果企业把高空作业发包给连脚手架都不会搭的“草台班子”,一旦出事,法院会认定企业“选任过失”,必须赔钱!
→ 防范建议:发包前查清承揽人资质(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员工培训记录),留好复印件。别图省事口头约定,白纸黑字写进合同。 -
坑2:合同写得“太模糊”
如果协议只写“安全由对方负责”,但没明确“施工中必须戴安全帽”“三层以上需搭防护网”等细节,出事后企业可能被认定“指示不具体”而担责。
→ 防范建议:合同要细化安全标准(例如:“承揽人须为高空作业人员配备全身式安全带,并每日检查设备”),避免“安全自负”这类空话。 -
坑3:以为“不露面”就安全
企业常觉得:“活儿包出去了,我就不管了。”但若工地明显违规(如工人赤脚爬高架),企业知情却不管,可能被推定“放任风险”。
→ 防范建议:定期拍现场照片、做简单巡查记录(哪怕只是微信发个“安全吗?”),既不过度干预施工,又能证明企业尽了合理注意义务。
记住这个公式:发包≠免责!企业只有做到“选好人+写清责+留证据”,才能像本案企业一样全身而退。 工人受伤不仅赔钱,还影响企业声誉,别等出事才后悔没把合同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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