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出售他人车辆致交易失败,销售公司需返还购车款-凤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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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4民终6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月9日,李某洋因购买车牌号为皖D7××、皖D××车辆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申请贷款390000元,并签订《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借款及抵押合同》。同日,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李某洋的该笔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凤台某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该车辆的登记车主,该公司将案涉车辆抵押给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6月15日,张某向淮南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车辆购车款140000元,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11月8日又陆续向淮南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3599元,共计183599元。2019年5月17日,案涉车辆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扣押。
张某起诉要求凤台某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淮南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263100元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淮南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张某购车款263100元。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淮南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淮南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无权出售车辆,且车辆被法院扣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返还已收取的183599元购车款,遂改判淮南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张某购车款183599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人买车的纠纷,但对企业经营者却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就出售他人财产,最终可能要"退钱赔本"!
让我们简单还原一下事情经过:淮南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把一辆登记在凤台某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李某洋的车,卖给了张某,收了18万多元。但问题在于,这辆车根本不是淮南某驰公司的!李某洋贷款没还清,车有抵押,淮南某驰公司无权直接卖。结果车被法院扣走了,张某钱给了却拿不到车,只能打官司要回钱。
很多企业经营者可能会想:"我只是帮忙卖个车/设备,又不是车主,出了问题不该我负责。"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一旦你收了别人的钱,就相当于向买家承诺"我能给你这个东西",如果给不了,就要退钱!
企业如何避免类似风险?记住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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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所有权,不收一分钱"原则
作为销售方,一定要先确认自己是否有权处置商品。如果是代销、中介性质的业务,必须明确告知客户"我只是中间人",并让真正的权利人(如车主、产权人)直接与客户签约。像本案中,淮南某驰公司既不是车主,又以自己名义收钱,就把自己变成了"卖家",自然要承担卖家的责任。 -
"钱怎么收,证据留清楚"
如果确实需要代收款项(如代实际车主收钱),必须:- 与实际权利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 向客户出具"代收"凭证,写明"此款系代XX公司/个人收取"
- 及时将款项转付给权利人并保留转账记录
本案中,淮南某驰公司无法证明收的钱是"代收",法院就认定这是它的卖车款,必须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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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的财产,买卖要三思"
本案车辆有银行贷款抵押,这种"带押"财产交易风险极高!企业买卖此类资产时:- 必须查清抵押情况,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抵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卖方全额退款"
- 预留足够资金用于解押,避免"钱给了,车没了"的尴尬
特别提醒汽车销售、设备租赁等行业的企业:不要以为"车在你手上就能卖"!挂靠车、融资租入设备等看似在你控制下的资产,实际权利可能属于他人。盲目交易不仅赚不到钱,还可能像本案一样赔上已收的款项,甚至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记住:企业经营中,"能收钱"不等于"该收钱","习惯做法"不等于"合法做法"。每次交易前多问一句"我有权这么做吗",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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