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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证据不足将导致败诉-合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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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5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4年5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发明人为梁某珊的第3567789号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用于套式钢管脚手架水平杆的前封式端接头及套式钢管脚手架水平杆,专利号为ZL20132066××××.7,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8日,该专利最近一次缴纳年费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

2018年8月10日,涉案专利权利人变更为黄某玲。同年8月15日,合肥某峰建材有限公司与黄某玲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约定:黄某玲授权合肥某峰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多项专利在安徽省内的独家实施许可权,许可期间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同日,黄某玲向合肥某峰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因第三方侵权而发生的维权事宜由合肥某峰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

2019年4月9日,安徽省肥西县公证处根据合肥某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肥西县紫蓬镇紫一路某工地东侧场地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发现大量堆放的套式钢管脚手架水平杆及前封式端接头,合肥某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勇现场取走1个端接头并拍照2根水平杆,公证处随后出具(2019)皖西公证字第405号公证书。

另查明,合肥某唐架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6日,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政府办公楼**,经营范围包括脚手架租赁及销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合肥某峰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合肥某唐架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证据链不完整是维权败诉的"隐形杀手"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案子可能会疑惑:"我亲眼看到对方在工地生产侵权产品,还有公证处证明,为什么法院还不支持我?"其实问题就出在证据链断裂上——这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再好的证据也飞不起来。

本案败诉的三大致命伤:

  1. 地点对不上
    公证地点在肥西县,而合肥某唐架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肥东县。现场既无企业标识,产品上也无生产厂家信息,就像在菜市场发现假货,却拿不出"这是XX厂家生产的"直接证据。法院认为:不能仅凭"脚手架公司需要堆放场地"就推定该场地属于某企业。

  2. 自拍视频不被采信
    合肥某峰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拍摄的视频照片,因无法核实真实性(比如是否经过剪辑?是否真的是同一场地?)被法院排除。这好比用手机拍下小偷行窃,但视频模糊不清或关键画面缺失,警察也无法立案。

  3. 关键证据缺失

    • 没有工作人员工牌或劳动合同证明现场人员属于合肥某唐架业有限公司
    • 电话录音无法确认对方身份("喂,唐总吗?"——但怎么证明对方真是唐某林?)
    • 未申请法院对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查封(曾申请但因拒交担保被驳回)

企业必知的3条防坑指南:

取证要"三有":有标识(拍清企业招牌/产品商标)、有身份(记录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有闭环(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链条)。例如:发现侵权时,可礼貌询问"这是哪家公司的产品?"并录音,同时拍摄产品上的厂家信息。

公证不是万能钥匙:公证只能证明"当时当地看到什么",不能自动证明"这些东西属于谁"。建议在公证时重点拍摄:

证据保全要备"粮草":向法院申请查封侵权产品时,即使产品价值低,也要按要求提供担保(通常是诉讼标的10%-30%)。别因小失大——本案中若成功查封现场产品,就能直接比对是否侵权。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误以为"我有专利证书就能赢官司",其实专利维权是"证据战"。就像本案,专利明明有效且被侵权,却因取证疏漏导致50万索赔落空,维权成本全部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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