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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偿后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整-肥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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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37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9月4日,刘某与光大某行合肥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申请贷款6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刘某与大地保险公司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由大地保险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保单约定:刘某每月缴纳保险费900元;若拖欠款项达80日,大地保险公司需向光大某行合肥分行理赔;理赔后,刘某须归还全部理赔款和未付保费;若超过30日未归还,则视为违约,需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18年9月5日,光大某行合肥分行向刘某发放贷款6万元。刘某按月还款至2019年11月后停止还款。截至2020年2月,刘某尚欠贷款本息39191.13元。2020年2月23日,大地保险公司代刘某向光大某行合肥分行支付该笔欠款。刘某已支付14个月保险费,剩余3个月零18天的保费3164.89元未支付。

法院判决:刘某需向大地保险公司偿还理赔款39191.13元、保险费3164.89元,合计42356.02元及违约金(以42356.02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0年2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大地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教训:合同条款看似"狠",实际维权可能"软"!

这起案件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两个"致命误区",尤其对从事担保、保险业务的企业敲响警钟:

误区一:违约金越高越好?法院:过高的约定等于白写!

本案中,大地保险公司与刘某约定"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相当于年化36.5%),但法院最终只支持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为什么?

误区二:夫妻欠债自动连坐?法院:证据不足免谈!

大地保险公司要求刘某丈夫李某共同担责,但因无法证明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求被驳回。血的教训是

额外提醒:代偿后30天是"黄金追偿期"!

本案中,大地保险公司在代偿后立即起诉,成功锁定债权。但许多企业因拖延导致:
⚠️ 债务人转移财产
⚠️ 诉讼时效过期(一般3年)
立即行动建议

  1. 代偿后48小时内发书面催款函,明确30日宽限期;
  2. 超期立即起诉,避免债务人失联增加执行难度;
  3. 同步保全财产,查封房产、车辆等可执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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